【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2012〕29号
【发布日期】2012-07-09
【生效日期】2012-07-09
【所属类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天津市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蓟县城区中昌北路东侧的莱德商厦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16人轻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各项工作,通过认真查处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指导各地区、各有关方面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该事故暴露出部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能力差等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区、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不落实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大力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认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按照消防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部署,在巩固前一阶段“清剿火患”战役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打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要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和治理措施,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设计,未申报消防安全竣工验收,开业前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根据近期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要求,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在街道、乡镇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8部门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各项要求,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着力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特别是要重点督促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常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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