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统计函〔2012〕78号
【发布日期】2012-05-06
【生效日期】2012-05-06
【所属类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黑龙江、江苏、广东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制度,经研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你省(市)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工作方案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联系人及电话:沈文华、黄兵,010-64463749、64463750、64464327(传真),13801386118、13810287079。

附件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方案

 

为尽快建立工矿商贸(除煤炭行业,下同)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的

(一)评价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检验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为建立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制度奠定基础。

(二)总结分析试点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工作,为在全国范围开展该项统计工作积累经验。

二、试点单位

(一)选择天津、黑龙江、江苏和广东作为试点省(市)。

(二)每个试点省(市)选择2个地(市)作为试点地区。

(三)每个试点地(市)选择30个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四)在试点地(市)的各行业类型(具体行业分类见下表)中,每个行业应至少选取1个企业作为试点企业。

具体行业类型分类表

序号

行业类别名称

具体类别

1

石油和天然气

指天然原油、天然气的开采和与开采有关的服务活动。

2

石化

指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生产,炼焦。

3

电力

指火力、水力和其他能源发电,以及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

4

核工业

指核燃料加工,核力发电,核辐射加工。

5

金属

指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如铁矿采选、炼铁、电镀等。

6

非金属

指化学矿开采、采盐,以及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7

机械

指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8

电子

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电子器件、元件的制造等。

9

化工

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0

医药

指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1

建材

指土砂石开采,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2

交通

指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13

铁道

指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14

水利

指防洪管理,水资源管理和其他水利管理。

15

农业

指谷物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蔬菜、园艺作物的种植,水果、坚果、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农业服务业。

16

轻工

指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7

森林工业

指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林产品的采集,林业服务业。

18

纺织

指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麻纺织,丝绢纺织及精加工,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19

其他

指除上述行业之外的畜牧业,渔业,烟草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

 

三、试点项目

(一)统计报表。

此次试点工作需填报3类报表:

1.《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ZJA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2.《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ZJB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

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编制指南见附件3)。

(二)统计指标。

统计报表涉及的统计指标包括22项绝对数指标和16项相对数指标:

1.绝对数指标。

从业人员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在岗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在岗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新改扩建项目数、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数、新增职业病人数、累计职业病人数。

2.相对数指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率、警示标识设置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在岗职业卫生培训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率、万名工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万名工人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检测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达标率、职业健康检查率。

四、统计上报方式和时间

(一)上报方式。

试点地区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辖区内的试点企业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编制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一并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

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编制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和《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以下简称统计司)。

试点企业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人工填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两种方式上报;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均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上报。

(二)上报时间。

2012年9月6日前,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向统计司报送2012年度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

2012年9月15日前,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向统计司报送2012年度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

试点地区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试点企业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规定。

五、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

(一)组织管理。

统计司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协助统计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持。

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可选择有关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参与试点工作,协助开展试点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工作。

试点企业负责本企业职业健康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上报。

(二)实施进度。

此次试点工作期限为2012年5月至10月。进度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5月至6月)。

(1)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和试点企业明确各单位试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人员。

试点地区可选择相关科研单位或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本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统计司。

(3)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试点工作业务培训。

统计司组织专题培训班,对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统计人员统一进行试点工作的业务培训。

试点企业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各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或指导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

2.第二阶段:实施阶段(7月至9月)。

(1)试点地区安全监管局向试点企业进行动员,布置工作任务和安排工作进度,明确统计工作有关事项和表格填报要求。

(2)试点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收集相关统计指标数据。

(3)试点企业填报《2012年度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

(4)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开展基础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编制相应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逐级上报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5)统计司和试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对试点工作适时组织检查。

3.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10月)。

(1)统计司对试点地区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试点企业总体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

(2)统计司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系统评价统计指标、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编制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3)统计司根据试点工作情况,修改完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试行)和工矿商贸职业健康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试点地区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负责部门并配备人员,把工作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使各项任务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二)加强监督指导,确保企业达到试点要求。

一是进行动员和宣传,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动员、宣传和培训工作,明确试点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使试点企业掌握工作方法,打消试点企业顾虑,提高试点企业做好职业健康统计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落实。督促试点企业安排专人开展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取得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三是加强指导服务,保证工作质量。要及时跟踪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试点企业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三)严格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一是认真开展试点企业上报数据的接收审查、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编制等各项重点工作,对统计指标、统计方法和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进行深入的全面试用。二是要将试点工作与本地区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相结合,分析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特点、规律和主要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依据。三是试点地区省、市(地)级安全监管局要重点针对统计指标体系的运用情况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在试点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同时,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交流,为全面开展全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工作提出有效建议。

附件:

1.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及指标释义和填报说明

2.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表(ZJB1-ZJB4表)及填报说明

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统计分析报告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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