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做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实施准备工作,加强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监测能力,全面推进“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环发〔2007〕67号)要求,现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和中央本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具体内容见《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附件一)。
二、申报相关材料
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二)、《资金承诺函》(附件三)、适用中央补助优惠政策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方案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建设内容须按照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确定的建设范围、标准等分期编写。项目全部申报材料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出具。
有关项目申报技术指南、申报汇总表、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格式见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按照《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指南》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核相关材料基础上,统一编制辖区内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待具体点位确定后,另行组织申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中央本级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内容的申报。我部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编制总体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后分年度下达预算。
四、申报要求
本项目三期建设内容需一次性申报。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须如实申报各项目单位现有监测能力和建设运行条件,凡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超出申报范围的项目视同无效。
(三)要确保尽快形成实效,配套建设条件不具备或建成后难以有效运行的不得申报。
(四)不在本次项目建设内容支持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相关仪器设备,地方可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经费开展相关能力建设。
请于2012年3月30日前派专人将项目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送我部环境监测司、规划财务司,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综合处、规划财务司投资处
电子邮箱:jcszhc@mep.gov.cn;touzichu_2004@yahoo.com.cn
联系人:董明丽、杜会杰
联系电话:(010)66556811、66556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