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卫办应急发〔2011〕118号
【发布日期】2011-09-08
【生效日期】2011-09-08
【所属类别】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食物中毒事件在我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有的甚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为规范和指导各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各项责任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从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部门间、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和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措施

各地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食物中毒风险分析,根据本地区食物中毒的常见类型、高发季节、重点地区和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制订针对性的预防控制策略;要以学校和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点餐饮单位、农家乐餐饮、农村自办宴席等为重点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餐饮服务的查处力度。要切实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保障责任,坚持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制度。

三、提升能力,有效处置事件

各地要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为重点,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信息报告、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基层专业人员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加强指定中毒救治机构和主要承担中毒救治和实验室检测任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条件和能力建设;做好中毒救治药品、实验室检测试剂和标准品的储备和配备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积极救治中毒人员,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送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

四、广泛宣传,增强公众意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物中毒预防控制知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常见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和豆角、毒蘑菇、河豚鱼、农药、亚硝酸盐中毒等的预防措施、主要症状和救治常识进行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报告意识、就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使公众能够主动、有效地参与食物中毒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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