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委、局《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广大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促进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促进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督管理,紧紧抓住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薄弱环节,认真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煤矿作业环境,构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健康,实现全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粉尘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标准落实情况及企业领导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和作用发挥情况;
2.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和落实情况;
3.煤矿企业开展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4.煤矿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接触粉尘危害人员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以下简称《配备标准》)规定,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6.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粉尘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7.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8.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粉尘危害情况;
9.粉尘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和保障情况;
10.定期开展粉尘监测、检测、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11.粉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是综合防尘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1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尘肺病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13.职业健康监护及尘肺病诊断情况;
14.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和委托情况;
15.煤矿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煤矿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0年1-6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组织、督促、指导煤矿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凡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2.监察、监管部门检查阶段(2010年7-10月)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就其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煤矿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跟踪煤矿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11-12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全国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建立和落实职业危害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承担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2.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地方同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把做好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推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通过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等措施,引导、扶持煤矿企业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督促煤矿企业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分开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人数。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劳动保护观念,把劳动保护作为维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重要途径。要按照《配备标准》,为接触粉尘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减少粉尘危害因素对煤矿职工健康的损害或影响。通过此次行动,逐步构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4.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要通过各种途径,督促、引导煤矿企业自觉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职业危害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对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含附件)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