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煤安监调查〔2009〕30号
【发布日期】2009-10-15
【生效日期】2009-10-15
【所属类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09]14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2008,以下简称《标准》),促进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煤矿职工职业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结合正在全国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目的

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地深入开展以粉尘为主的煤矿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一步规范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切实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1.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企业贯彻落实《通知》情况。

2.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使用及检验检测、保管、更换、报废、台帐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以粉尘为主的职业危害因素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工作落实情况。

4.煤矿企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保管、发放和使用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类型与作业工种相符合情况等。

5.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及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6.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驻各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牵头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所属监察分局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工作。基本方式是: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被监察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关于本地区、本企业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等。

2.随机抽查,现场监察。抽查不同经济类型的煤矿,发现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执法文书,督促地方和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3.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监察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时间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原则上在11月30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⒈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监察,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并切实组织落实。

⒉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以及《标准》,掌握要点,依法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由驻地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含附件所列4个表格)电子版发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听取汇报。

联系人:赵葆青

电  话:010-64464296

E-mail: zhaobq@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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