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1999]第189号
【发布日期】2021-06-25
【生效日期】1999年4月26日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职业危害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力人群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据不完全统计,除历史上积累下来几十万老职业病人外,每年全国新发生各种急、慢性职业病1.5-2万例,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有发生。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和乡镇企业务工,成为遭受职业危害的又一庞大职业人群。在一些企业和地方,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摧残和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十分普遍,给劳动者健康和我国劳动力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卫生部、劳动部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调整的规定,结合当前职业危害形势,现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职业卫生工作是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特别是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劳动力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富创造力的人群,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劳动者的健康素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发展后劲。各地区、各部门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轻视和放松职业卫生工作。认真做好这顶工作,是卫生主管部门和职业卫生机构贯彻党中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具体体现。面对当前严峻的职业危害形势和新的挑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朱金容基总理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探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如何按照"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打开职业卫生工作局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二、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职业危害源头。除了继续做好传统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全面承担起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要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工作规范》等国家法律规范以及有关地方法规要求,重点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治理、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措施效果、企业劳动组织及流动劳动者用工健康管理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朱金容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置应与国务院组成部门基本对口"的精神,各地要继续贯彻卫生部《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和机构改革期间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1998]第4号)精神,在今年进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省级劳动部门作好工作接交,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厂矿企业职业危害的特点,抓住影响劳动者健康的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的要求,开展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评价。要总结分析近年职业危害事故高发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在建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凡是未经职业卫生审查、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补办有关审查手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新、改、扩建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加强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和指导工作。针对当地职业危害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和劳动条件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对现有工矿企业生产工艺、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监测管理。要按照政府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企业的危害程度,分期、分批纳入治理计划。对职业危害严重又没有条件治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停业、关闭。

(三)努力防范、控制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生产、进口或使用有毒化学品等有害生产原材料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职业中毒事故报告、调查和组织救援工作,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要认真贯彻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企业认真做好劳动用工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性健康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规范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医学鉴定管理。加强职报告制度,降低漏报率。

四、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自身职业卫生管理,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一)要求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规范时,要把国家对工矿企业的职业卫生要求纳入进去。督促工矿企业加强职业卫生责任制,保障劳动者合法的健康权益。

(二)提高工矿企业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治意识,通过职业卫生培训,强化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特别要加强对接触特殊职业危害职工、未成年工、女职工等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与管理。

(三)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坚持上岗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要充分发挥劳动者参与企业职业卫生自身管理的积极性,坚持上岗培训制度。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卫生质量管理,严格使用和维护制度。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职业卫生执法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一)在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和卫生改革中,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服务模式。要做好职业卫生管理的综合协调,主动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充分依靠现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队伍力量,合理调配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继续做好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和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三)为了加大职业卫生监督力度,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对本地区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职业危害严重企业的治理情况;重大职业危害事件的处理情况;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措施与建议。请各地于年底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报卫生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