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0年3月1日
【生效日期】2000年3月1日
【所属类别】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9年下半年,渤海湾客滚船先后发生数起火灾和海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港口对客滚船运输消防安全缺乏责任意识,对旅客的消防宣传不够,对上船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车载要求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普遍得不到落实,致使“三超”车辆、装载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安全技术状况不良、油箱渗漏的车辆上船,给客滚船运输带来极大隐患;二是多数客滚船设备陈旧老化,防火结构不合理,消防设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甚至失灵、失效:三是部分航运企业存在重经营轻安全的思想,对客滚船的消防安全管理缺乏经验,力度不够,船舶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舍不得投入,船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普遍较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吸取“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沉痛教训,确保客滚船运输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工作。客滚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其消防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旅客、船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船舶、车辆的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从事客滚运输的港口、航运企业以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为客滚船运输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宣传教育,严格上船车辆安全检查。港口安全管理是客滚船运输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在杜绝和减少上船车辆火灾隐患方面负有重要职责。港口客运部门在办理车辆运输手续时,必须向承运车辆的车主(司机)宣传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应承担的责任,并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对上船车辆装载货物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抽查,坚决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上船之前。抽查的比例应不少于上船车辆总数的15%,并应在《滚装船车辆交接单》上注明。港口要设立固定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方便上船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
三、严格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能否有效地保证客滚船运输的消防安全,遏止重大恶性火灾沉船事故,关键在船舶管理。客滚船舶的消防安全要严格执行船长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专人负责上船车辆的检查和抽查,抽查的比例也应不少于已上船车辆总数的15%(港口已抽查过的车辆除外);车辆装船后,不论在航行或停泊中都要加强对汽车舱的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安全隐患;对车辆要按规定进行有效系固,防止因风浪原因使船舶摇摆产生车辆移动和碰撞。对船舶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灭火器具、汽车舱报警灭火系统要认真检修保养,保证良好有效;要强化船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按规定进行消防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坚持对乘船旅客进行航次消防安全宣传,严格明火和吸烟管理,确保航行安全。有关航运企业对客滚船运输的消防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加强对船员消防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及时更新改造船舶消防设备和器材,抓紧整改火灾隐患。
四、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港航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客滚船承运车辆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客运部门、船方对客滚船承运车辆的设备安全状况和装载货物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利于航行安全的消防问题和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不如实申报,夹带、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罚,对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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