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10号
【发布日期】2008-03-15
【生效日期】2008-03-15
【所属类别】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3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了贯彻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首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紧紧把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二、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迅速进行整改。这次检查要将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交通运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和整治。一是煤矿生产安全,要重点检查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坚决遏制非法开采。二是非煤矿山、化工、石油、冶金、建筑和水、电、气、热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要重点检查危险源监控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交通运输安全,要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堵塞客运车辆安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故障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四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特别是“五一”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机场、学校、地下铁道、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同时,还要加强对食品卫生情况的检查,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加强中小学生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伤亡事故。
  三、严肃处理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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