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59号
【发布日期】1995-04-25
【生效日期】1995-04-25
【所属类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由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技防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技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负责处理本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技防办的职责是: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有关措施和规定,实施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管理,包括技防器材研制、生产、鉴定、检测和技术标准的管理,产品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生产、销售认可证和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机场、边防、海关、港口、重点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
(二)枪支弹药库;
(三)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四)金融系统的金库和各级营业部门;
(五)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物宝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和存放现金、重要票证、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以及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
(七)储存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八)大型商场、高级旅馆等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高层商住楼宇及其它重要公共场所和设施;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或部位。
第六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用户,安装前必须向市技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安装设计图纸、技防器材名称规格、性能和质量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安装安全技防设施的单位,须将现有的安全技防设施的有关资料报市技防办,经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八条 严禁安装可能伤害人身、损害财物以及可能造成恐怖气氛的器材。
第九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对所设置器材的种类、性能、安装部位、线路走向、信号使用和值班人员的工作规范等情况严格保密,并应将知密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值班执勤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对因疏于预防或玩忽职守而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部门,必须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对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部门和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在设计中统筹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二条 各类报警、防劫、防盗、防暴安全检查、电视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保安防卫器材的生产、销售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实行认可证、许可证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向市技防办申领认可证或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上述业务。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许可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含技术转让、合资生产以及引进生产在国内销售的),须将定型生产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报送市技防办,经审验合格后,方能批量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
属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由市技防办归口报上级公安技防部门审核发证,并抄报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投放本市市场销售或在本市辖内安装使用的外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经市技防办核准登记。外地有关单位承担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项目的,应经市技防办核准,并发给许可证,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经市技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进口审批手续。本办法颁布前已进口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将样品、技术标准、出口国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等,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九十天内,报经市技防办审核后,方可继续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要求,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九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责令其停产、收回认可证或许可证,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毁坏、盗窃完全技术防范设施,造成公私财物损害或人身伤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上一级行政机关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不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有集贸市场4266个,其中年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266个。这些市场对我省经济建设和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位。但是,在消防安全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近几年业,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很多,其中超千万元损失的有:1991年10月23日,兴宁县东岳宫集贸市场发生火灾,受灾497户,直接经济损失1414万元;1994年7月19日,惠东县中心市场发生火灾,受灾848户,直接经济损失1700万元。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拟结合贯彻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100个摊位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200个摊位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设在地下层的市场。
专项治理的内容:重点解决防火分隔和防火间距不够,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不齐备,安全管理不落实等问题,根据《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逐项检查整改。
二、时间和步骤
从1995年5月15日至11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宣传动员。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宣传,及时把这次治理的目的、要求传达到集贸市场的每个摊主。各地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
第二阶段(6月1日至10月15日)自查自改。各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这次专项治理的内容组织自查自改,切实整改火险隐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1月20日)检查验收。11月10日前,各市组织对各集贸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在各市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并于11月底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整治内容和效果,省成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防火责任人、省公安厅厅长陈绍基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派人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市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治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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