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河南省卫生厅、计划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等
【发布文号】豫卫防字(88)第41号
【发布日期】1988-07-05
【生效日期】1988-07-05
【所属类别】河南省卫生厅、计划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等

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局、计经委、劳动人事局、总工会、煤炭工业局、冶金建材工业局、重工业局、机械局、电子局、纺织工业局、乡镇企业管理局、粮食局及各行业主管局:
自今年3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许昌、濮阳等市、地及有关部门积极行动,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举办讲习班,对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和安技人员进行防尘知识教育,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但据一九八七年卫生部门对全省6633个粉尘作业点监测结果表明,仍有36%的监测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容许浓度,最高超标达1238。5倍。全省现有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40余万人,其中已被确诊为尘肺病的有×××××人(尘肺新病例以每年××××例的速率递增)。仅此一项,每年企业经济损失达4亿多元。因此,加强粉尘危害的治理,减少尘肺病的发生,对促进河南经济发展和保护工人健康至关重要。为此,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 继续深入贯彻《条例》
各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工具,采取讲习班、会议、知识竞赛、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贯彻执行的重要性,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干部及广大职工的卫生科学知识和执行《条例》的法制观念。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协助生产主管部门举办尘肺防治专题学习班或劳动保护知识讲座,使广大职工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做好个人劳动保护,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二、 积极做好防尘工作
目前,尘肺病人在我省各种职业病人数中,位居第一。因此,积极做好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对降低我省职业病发病率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工作。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降低粉尘浓度,减少工人接触粉尘的时间和机会。
生产场所粉尘浓度必须定期测定,测定的结果及时向当地卫生、劳动、工会及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粉尘防治的情况。
在进行企业承包、签定目标合同时,要把降低粉尘浓度和改善劳动保护条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并定期进行考评。企业应该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二者兼顾。防尘经费应列入企业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设计、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劳动、安全、环保、工会等部门审查,凡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项目不得投产。
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将粉尘作业以外包或联营的形式转嫁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村、街道的集体或个体企业。
中、小学校校办工厂禁止从事有粉尘作业的生产或加工工序。
要加强个人劳动保护。企业要完善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充实完善劳保设施,在生产场所没有完全消除有害因素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个人劳动保护所应起到的作用。
三、 抓好就业前体检和定期健康检查
职工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应改做其它工种。对正在从事或已经离职的粉尘作业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凡确诊为尘肺病或定诊为尘肺病观查对象的职工必须及时调离原工种,脱离粉尘作业环境,并给予积极的治疗。解决好患者的福利待遇问题。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防尘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粉尘作业。未成年人不能从事粉尘作业。
四、 强化法制观念,严格奖惩制度
尘肺病防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对待,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把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目前,省正在积极起草《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细则》。
负有监督权的有关部门要对企事业的防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凡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奖励。凡违反《条例》规定,不积极治理粉尘危害或将粉尘危害转嫁他人,造成严重危害者,要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 为了配合各地对《条例》的宣传工作,由卫生部监制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承绘了一套《条例》宣传挂图,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条例》逐条进行解释,通俗易懂,有助于对《条例》的宣传和理解,宣传挂图现已付印,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订购,其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订购者请直接与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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