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中央在京各企业:
为了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监察,有效地控制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77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对建筑企业的施工队和所属施工工地实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房屋修缮的建筑施工队(包括外地进京施工的建筑施工队)及其所属的施工工地,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
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局、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中国建筑总公司第一工程局、燕山石化总公司建安公司、首钢公司建安公司、北京矿务局建筑公司执行安全生产合格证制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安全生产合格证分为"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区、县劳动局负责审发.
三、凡已领有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必须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承揽工程.
四、凡已由市建委核准进京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队,必须到施工队办公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方可在京承揽工程.
五、凡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到所在街道劳动科进行登记,并由工地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查合格,发给"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后,方可施工.
六、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交给没有"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的建筑施工队进行施工,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立即令其停止施工,并从严追究建设单位和工程总包单位有关领导及主办人的责任.
七、发放"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安全检查制、安全教育制等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齐全;
2.施工队队长要基本掌握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
(1)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
(3)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试行规定》;
(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筑安装施工工程中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规定》;
(5)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八、发放"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工地要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工地定期安全检查规定、特种作业管理规定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完整、可靠,针对性强;
3.工地负责人要基本掌握本通知第七条第2款中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
九、区、县劳动局和街道劳动科在接到申请办理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必须给予答复.
十、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收回和吊销:
1.建筑施工队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伤亡事故或发生一起恶性以上伤亡事故以及被劳动部门确定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工地达本队全部在施工地总数20%的,收回该队的"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除已在施工的工地可继续施工外,不得承接新的工程.期满后重新进行审核发证.
2.凡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或对劳动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中所规定的不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施工工地,收回该工地的"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并令其停工整顿,直至验收合格重新发证后方准继续施工.
3.对施工工地不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违章现象严重,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坚决吊销其"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不准再继续施工.
4.凡将安全生产合格证转借、出租、涂改的,一律予以吊销.
十一、"施工队安全生产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合格证"有效期,自本工地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作废.
十二、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