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单位:
2014年8月—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资质、人员、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为重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在机构进行2个月自查的基础上, 2014年10月-12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了现场检查。初步统计,全国2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共检查了477家机构,发现问题1363个。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3个检查组赴江苏、上海、广东等9个省(市)对10家甲级、16家乙级、2家丙级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的用人单位现场复核等方式,重点对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情况三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240个。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查组抽查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多数机构在技术服务客观真实性方面问题突出。
一是现场调查不规范。定期检测项目采样前基本未开展现场调查,在没有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就开展了现场采样及检测。预评价项目绝大多数仅满足于以现成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检测报告作为类比资料,未对类比工程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控制效果评价和现状评价项目现场调查内容简单,工作日写实不全面,无法确定接触浓度(强度)最高的岗位、工作日和工作时段等重要信息。
二是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选择不规范。定期检测项目多是按照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检测范围、项目及样品数量等进行检测,而非根据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确定,导致采样点、采样对象的数量及覆盖面严重不足。现场采样以定点、短时间采样方式为主,采样时段、频次选择随意,导致样品难以反映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真实情况。
三是现场采样(检测)操作及样品编号、接收、流转、保存和实验室分析不规范。在采样前后未按要求进行流量校准,导致采样体积不准确。高温、噪声等因素现场检测操作错误,直接导致检测结果错误。样品接收、流转等环节管理混乱,样品编号缺乏唯一性,不能保证检测结果可溯源。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样品检测,样品失效导致检测结果不正确。部分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没有取得计量认证即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实验室分析未按照规范使用质量控制样品,质量无法保证。
四是技术服务原始记录不规范。现场调查记录信息不全面,不使用受控记录表格,记录不完整或没有实时记录。现场采样及检测没有如实记录采样时的工况条件,采样起止时间与实际不符,记录随意涂改或不按要求进行誊写。实验室分析记录不规范,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全或无使用记录,缺少标准溶液、标准物质和化学试剂的配制与使用记录,缺少数据转换过程记录,不按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核。
五是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不严格。档案室未按要求独立设置,不同种类档案混放,档案管理混乱。定期检测项目合同评审记录和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影像资料、原始记录等未纳入技术服务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技术服务结论及过程的客观、真实性不能溯源。
此外,由于现场调查等前期基础性工作不扎实,一些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全,检测范围、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不完整,出具的技术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个别机构管理松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实验室原始记录的检测数据与正式出具报告的检测数据不一致。
(二)部分机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问题突出。
一些机构存在专职技术人员只签字而不参与具体技术服务事项的问题,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或用人单位情况不清楚,对技术报告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一些机构中代替他人签名现象突出。一些机构使用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从事现场调查、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分析等工作,其质量难以保证。个别专业技术人员违规同时在两个机构从业。
(三)部分用人单位违法干预机构正常技术服务的问题突出。
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只对部分场所、岗位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以“委托检测”的名义象征性地开展检测,逃避法定的“定期检测”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监督,采取停车停产等不正当措施,要求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进行采样、检测,甚至干预技术服务结论。
(四)个别监管部门在资质认可和监管方面存在放松标准的情况。
个别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有偏差,有的允许乙级机构超出业务范围进行定期检测,有的在组织实施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中取消计量认证的资质条件,有的在开展资质认可时放宽标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授予资质,有的开展执法检查不认真,有的甚至还未开展执法检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肃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甲级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机构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乙级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丙级机构,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相关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组移交的相关材料和本通报要求,履行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公开处罚情况。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机构的法治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督促本地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断强化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要发挥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操的必考内容。要抓住执法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在公开曝光的基础上,深刻剖析、举一反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分会要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行业警示教育,加大自律管理力度,提升全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持续深入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要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化,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2014年执法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机构要进行“回头看”。2015年对辖区内机构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总量的50%。尚未开展机构执法检查的,要在2015年一季度完成“补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将对不少于10家甲级机构、20家乙级及丙级机构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对工作不力的省份进行重点督查。
(四)多措并举,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管能力。
要切实加强监管干部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监管干部业务能力和法治意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2015年一季度举办一期机构监管干部培训班。要强化监管执法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列支执法检查专项经费,建立执法检查技术支撑专家队伍,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要按照权责一致、集中管理的原则,落实机构监管责任,建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三同时”审批和机构监管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其乙级资质应予取消,不得再以乙级资质开展技术服务;其中甲级资质业务范围跨类别的(甲级资质业务范围为第一类、乙级资质业务范围为第二类的,或甲级资质业务范围为第二类、乙级资质业务范围为第一类的),可以保留乙级资质。现有甲级机构仍保留乙级资质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5年3月31日前取消其乙级资质。乙级、丙级机构存在此情况的,按照相同原则办理。
(六)纠正用人单位在技术服务中的不当行为。
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定期检测、现状评价等主体责任,与技术服务机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确保技术服务结论客观真实。发现用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委托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不一致的,要严肃追究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双方的法律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故意隐瞒实际情况或通过其他手段导致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结果不客观、不真实的,要严肃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