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4年12月5日视频会议要求,2014年12月16日至26日,公安部组织10个工作组对29个省(区、市)进行了督导检查;2015年1月4日至11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5个暗访组对10个省(市)进行了明查暗访。根据两轮督查暗访情况和各地区报送的工作小结,现将近期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工作情况
各地区普遍以省级政府或安委会名义,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发布通告,迅速部署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县级政府、乡镇(街道)通过召开责任人、管理人会议,督促企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组织基层力量开展排查摸底,已排查一批企业、整治一批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一是各地精心部署,细化工作分工。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等省主要领导同志专门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各地区普遍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县两级政府普遍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逐级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分工,推动责任落实。辽宁、浙江、广西等省(区)细化重点任务,明确由11个省级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治理工作。吉林省政府成立了由10个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和13个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逐个行业明确职责任务。天津市明确市公安局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并确定了相关职责。重庆市抽调6个市级重点部门干部合署办公,公安等7部门印发通告,强力推动专项治理。二是因地制宜,确定治理范围和标准。各省(区、市)紧盯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本地区企业特点,主动扩大治理范围,强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山西、吉林、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等省(区)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治理范围由30人以上企业扩大到10人以上企业.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安徽、湖北、重庆、宁夏、甘肃、青海等省(区、市)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纺织、印染、制药、汽车配件、建材加工、造纸印刷、饮料、加工行业等一并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各地区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特点,制定出台治理标准。辽宁省制定出台24条整治标准,江苏省制定了劳动密集型企业通用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9类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对照检查要点,河南省制定了8项管理标准和12项技术标准,青海省制定出台了7类管理和技术标准,河北省细化了标准并制定了9个统计和汇总检查表格,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湖南、陕西等省分别制定出台了专项治理标准,明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指导行业部门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自查自改。三是措施有力,提高工作实效。内蒙古、河北、辽宁、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四川、西藏、宁夏等省(区)政府将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安全生产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加大分值权重,层层传递压力。湖南省政府领导约谈长沙市及芙蓉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福建省实施驻点干部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包干”制度(即包片、包街、包宅、包店、包厂),实行“五个一”常态化整治(即包点干部每周一汇总,乡镇街道每月一汇报,县市每季度一分析、每半年一小结、每年度一总结)。广东省提出了9个排查重点、“五清”排查标准、“五个一律”硬措施。四是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舆论氛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中央主流媒体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人民网等多家媒体集中报道专项治理工作,新华网邀请专项治理办公室领导接受直播访谈。北京、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等省(区、市)在媒体开设专题专栏。贵州省制作《非法违章仓库》、《劳动密集型企业》警示教育片向全省各地发放。湖北、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省(市)组织对企业责任人、管理人以及乡镇(街道)网格排查人员开展培训。山东省政府举办消防工作培训视频讲座,市、县、乡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4000余人参加培训。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已累计排查劳动密集型企业60775家,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6066处;已有13618个乡镇(街道)、28977个社区、159079个村庄完成排查任务;关停违法企业1160家,治理“三合一”场所6131家,搬离违规住人的企业6246家,拆除企业彩钢板临时建筑30余万平方米,拆除其他违章建筑约15万平方米,拆除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隔热保温层17万余平方米;工商部门取缔违法企业337家,公安机关拘留企业消防违法人员110人,公安消防部门临时查封企业危险部位或场所849起,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违规使用氨制冷企业688起;中央和地方媒体曝光重大火灾隐患或区域性火灾隐患2246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工作不落实。有的地方工作进展迟缓,部分市(州)、县(区)未印发工作方案和召开动员部署会,有的地方政府没有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分片包干,没有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集中培训。一些乡镇(街道)对专项治理直接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排查工作被动应付,流于形式。
(二)部门工作未形成合力。有的地方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晰,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少乡镇(街道)没有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开展排查治理。
(三)企业自查自纠工作不扎实。有的企业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不清楚,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被占用、堵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不落实、应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县级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的要求,逐个行业、逐个地区、逐个企业签订责任状,深入推进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自查自纠和培训演练。各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分行业、分类型制定简明扼要的消防安全自查标准,通过发布通告、上门服务等方式,广泛发动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由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签字,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没有完成集中培训任务的地区,公安消防部门要派员结合企业自查自纠,集中对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培训,集中组织企业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彻底整治隐患。各地区要督促市县政府按照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的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抽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精干人员,与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联合开展排查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完成排查任务的地区,要逐级向上进行申报。划片排查全国不搞“一刀切”,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企业多、任务重的地区可以合理延长排查时间.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
舆论、诚信等手段,集中进行整治。对一般隐患,要督促企业尽快整改消除;对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区域,地方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四)严格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地区要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在重要节点、重要时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既要查企业主体责任、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也要查有关部门监管是否到位。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紧盯不放,彻底整改。对两轮督导发现的主要问题,国务院安委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下发了督办通知,相关省份要认真督促企业整改,及时上报整改情况。专项治理以来发生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事故的地区,要按照要求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真正通过严肃的问责警示其他企业和部门,实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的效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