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一干粉联用消防车(简称联用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联用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 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019 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 A 39. 1 干粉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JB 787 汽车 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孙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III 汽车油漆涂层
JB/Z Q 3011 工程机械 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 50 001 专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T T50 005 专用汽车 用途特征代号
3.术语
3.1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
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
4.型号
联用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B 9417和ZB/T T50 005的规定.
联用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量(千克)除以100表示,
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to ooo kg 时,允许用三位数表示。
4.3 联用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型号标记示例:
展旦消防设备总厂生产的联用车
ZD X 5170 G X F P F 45,
,车辆总质量为17 260 kg,灭火剂总装载量为4 5o0 kg,其型号为:
5 技术要求
5., 总则
5.1.1 联用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联用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
GB 6244的规定。
5.1.3 联用车的消防泵、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干粉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
标准的规定。
5.1.4 联用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的规定。
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联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4条规定进行。
5.2.2 联用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
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
门同意并签批。
5.2. 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 B 7956第2.1.2条的有关规定。
5.2.4 乘员数
联用车的乘员数为3^-8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 kg 计。
5.2. 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第2. 1. 3条的规定
5.2.6 制动性能
5-2-6. 1 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 5. 1条规定进行。
5.2.6 2 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 5. 2条规定进行。
5.2.7 防雨密封性能
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1.5条的规定。
5.2.8 可n'性
可靠性应符合G B 7956第2.1.6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6.6条规定进行。
5.2. 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 dB(A ),其测试方法按6.7条规定进行。
5.2.10 f.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疏松、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
5.2.10. 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的有关规定。
5. 2门0. 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应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5.2.10. 4 连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5.2.10. 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渡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
5.2.10 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的规定。
5.2.10. 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 000 X
1 000 m m `的范围内不大于4 mm ,在500 X 500 m m `的范围内不大于3 mm ,
5 2.10.8 乘员室、水罐、液罐、水泵房与底盘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
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6 mm ,测量方法按6.8条的规定进行。
5. 2.11 表面质址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
5.2. 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 B 3181的R03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JB/Zlll的规
定
5 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
5. 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第2.1.7条的规定。
5. 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第9.9条的规定;
n. 燃油箱容量须满足联用车续驶里程大于300 km ;
。.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 m m 以上
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 B 7956第2.1.8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挡。
5. 3. 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
5.4 乘员室及车厢
5.4门 乘员室和驾驶室可合为一室,若乘员室与驾驶室分隔,应有通话措施。
5.4.2 乘员室内装饰不得出现皱松、结合不牢、撕裂等缺陷。
5.4.3 乘员室地板上平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 300 mm
5.4.4 乘员室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
5.4.5 乘员室座椅应布置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座位间距:同向不小于760 m m ;面向不小于1 300 m m (均为两靠背前面下端之间的最小距离)。
木条椅面的木条间距应小于5 m m ;
b. 座垫上表面至顶棚最高点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960 m m ;
c. 乘员乘座须有安全措施。
5.4 6 乘员室顶窗应启闭方便灵活,关闭后应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得自行启闭。
5.4.7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5 4.8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5.4.9 乘员室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直均匀;
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乘员室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750;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0;
。.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并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不小于
1 750 mm (距地面高度)。
5.4.10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
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的规定。
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 (参考件)。
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2.1.1和2. 2. 4--2. 2. 7条的规定。
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2个。消
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 B 6969的规定。
5. 5. 2, 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 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
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方法按6.10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
5.5.2,了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5. 5.2. 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5. 5. 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联用车,其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5.5.4 水罐
5. 5.4.1 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
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5. 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 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
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6.11条规定进行。
5. 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潇底部须设置排污口;容量大于2 000 L 的罐应设防荡隔
板。
5-5-4.4 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径不小于400 mm ,
5. 5.4. 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L 时为士2% ;容量在12 000 L 以下的,容量每减少
1。。。1,其允差绝对值增加。.1% 0
5.5-4.6 罐须设注水装置。
5.6 泡沫系统
5.6.1 泡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 3条的规定.
5.6.2 泡沫炮、水炮的流量允差为士800a
5.6.3 泡沫系统管路、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对泡沫液应具有抗腐蚀的性能。
5.6.4 泡沫系统应设冲洗泡沫液的装置。
5.6.5 泡沫系统应有从车外吸取泡沫液的装置,且拆装方便。
5.6.6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启闭方便、准确,其性能应符合GB 7956第2.3.2条的规定。
5 6.了 混合液管,泡沫炮座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的
1.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 6.8 泡沫炮(包括两用炮、组合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 6.9 炮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3600,自动控制炮回转角不小于2700,仰角不小于450,俯角不小
于15`。操作灵活,方便可靠。
5.6
10 泡沫液罐应符合5.5-4.1- 5.5-4.5条的规定。
-11 泡沫液罐应有通气和注液装置,不使用时应能密闭。
了 千粉系统
了门 性能要求
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要求应符合GB 7956第2.4条的规定。
5-了.2 结构要求
5.7.2.1 高压管路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 12. 2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
大工作压力,在规定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0% .
5.7-2.2 干粉喷射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按6. 12. 3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该系统承
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压力降低值不大于规定试验压力的1 0 0 ,
5. 7.2. 3 干粉喷射系统应设有减压装置。
5.7-2.4 出粉管路应设有吹扫装置。
5. 7. 2} 5 贮气瓶应符合G B 5099规定,与气瓶阀装配后,按6.
可见的气泡
12.4条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得有肉眼
5.7-2.6 出粉管路的过流表面应具有抗干粉腐蚀性能。
5.7.2.7 所有承压管路零、部件须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 25倍,试验方法按6.9条规定进行,不得有渗漏和残余变形。
5.7.2.8 干粉喷射系统中的干粉炮和各种阀门、开关等须做操作动作试验,要求灵活,可靠。试验方法
按6. 13条规定进行。
5.7.2.9 出粉管路的阀门优先采用球阀。
5.7.3 干粉罐
5.7-3.1 干粉罐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应符合GB 150和GB 9019的规定。
5.7-3.2 干粉罐上部应设安全阀,安全阀应符合GB 150的有关规定,安全阀须调整好泄放压力并铅封
后,方可用于装配。
5.7.3.3 干粉罐上部应设卸压装置,以保证在滞压的情况下安全拆卸。
5.7-3.4 干粉罐简体、封头及其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应进行20% 局部无损探伤检查,其方法和评定标准
应符合GB 15。的有关规定。
5.7-3.5 干粉嫩的内外表面应平整,除锈后应进行防腐蚀处理。
5.7.3.6 干粉罐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方法按6.14条规定进行,结果不得渗漏。
5.7 4 干粉炮
5.7.4.1 干粉炮的过流表面对干粉应具有抗腐蚀性能。
5.7-4.2 干粉炮应设有锁紧或支撑机构。
5.7.4. 3 炮身应能水平回转,手操纵炮回转角3600,仰角不小于450,俯角不小于150,操作灵活,安全可
靠。
5. 7.4-4 干粉炮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25倍,试验方法按6. 9条规定
进行,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5-7-4.5 干粉炮的各连接处在喷射时,不得出现渗漏。
5.7.4.6 联用车安装有干粉枪和软管卷盘时,其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7-4-7 消防胶管的技术特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5.7.5 燃气发生器
干粉系统如果采用燃气发射,其燃气发生器应符合GA 39.1第5.5.5条的规定。
5.8 操纵及仪器表监测系统
5.8.1 消防系统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
5.8.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5.8.3 联用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5.8.3.1 水路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液罐液位指示器。
5.8.3 2 干粉系统的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干粉罐压力表(精度:2.5级);
b. 高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15级);
c 低压管路压力表(精度:2.5级)。
5.8.4 手油门应操纵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5,9 电气系统
5.9.1 联用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倍。
5.9.2 牌照灯座应符合G B 4785第19条的规定。
5.9.3 联用车应设置全方位的火场工作照明灯。
5.9.4 在乘员室、泵房、干粉系统操作部位、器材箱 操纵仪表板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5.9. 5 联用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臀灯,电子警报器性能符合GB 8108的规定。
5-9.6 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e.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
颜色,联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5.9.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5. 10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10.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
5. 10.2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10.3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
5.10.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3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ZB T 50 003第2章的规定。
6.2 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5.2.10,5.2-11,5.3,5.4,5.8,5.9,5.10条的规定。
6.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泡沫系统、干粉喷射系统的性能试验方法按GB 7956第3章的规定进行,
其中3.4条,3. 7条除外,其结果符合5.2.3,5.2.5,5.2.7,5.3.1,5.3.4,5.5.2.1,5.6.1,5.7.1的规定。
6.4 运行安全试验
按GB 7258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条的规定。
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 3689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条的规定。
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 402。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条的规定。
6.6 可靠性试验
按GB 7956第3.6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4规定,结果应符合5.2.8条的规
定。
6.了 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GB 1496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9条的规定。
6.8 乘员室、泵房、水液雄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
按GB 1334第3章第15条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10.8条的规定。
6.9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
3 m in.结果应符合5.5.2.5,5.6.7,5.7.2.7,5.7.4.4条的规定。
6.10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口处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
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待3 m in,结果应符合5. 5. 2. 6条的规定。
6.们 水、液罐渗漏检查关闭水、液罐各出入口,将罐注满水,在注水口(或其他出入口)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待罐顶压力升
至规定值后,保持3 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5.5.4.2条的规定。
6.12 千粉系统气密性试验
6.12.1 干粉系统气密性试验的安全措施应按G B 150第10.9.5.1条的规定
6.12.2 高压管路气密性试验
关闭减压阀进口(或出口)端球阀,对高压管路充气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5 m in,同时观
察压力表,结果应符合5.7.2.1条的规定。
6,12.3 干粉喷射系统气密性试验
关闭放气、吹扫、出粉球阀,打开充气阀,向罐内充气,缓慢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10 m in,结
果应符合5. 7. 2. 2条规定。
6.12.4 气瓶阀与贮气瓶气密性试验
气瓶阀与贮气瓶装配后,经充气、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后浸入水中,部件最高点距水面垂直距离不
小于50 mm ,保持5 m in,结果应符合5.7. 2. 5条的规定。
6.13 干粉喷射系统操作试验
在进行6. 12. 2,6-12. 3条试验时,检查气控操作系统动作,应符合5.7.2.8条规定。
6.14 干粉嫩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试验液体、试验温度及试验方法按GB 15。第10. 9.4条规定,试验用压力表按GB 150第
10. 9.2条规定。结果应符合5. 7. 3. 6条规定。
7.1
检验规则
检验类别
7.1.1 定型检验
7.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
b. 老产品转厂生产。
,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样车为1- 2辆。
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ZB T 50 001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
7.1.1.3 定型程序按ZB T 50 001第3章的规定。
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1- 2辆。
e. 停产两年的产品再次生产,
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
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
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7.1.3 出厂检驻
联用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
}#1 7.2 检验项 目
联用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5的规定。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门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的部位应设置标志牌。
8.1.1 产品标牌
8.1.1.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1B 787的规定。
8.1.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
8.1.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消防泵流量;
c. 水、液罐容量及干粉充装量;
d. 出厂编号;
e. 出厂日期;
r. 制造厂名称。
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
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
c. 随车工具及附件的清单;
d. 质量保修卡。
8.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
8.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
8.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然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极接头。
8.3 运输
8.3.1 采用行驶方式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
8.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8.4 贮存
长期贮存时,应将然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9 质t 保证
9.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
9.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
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
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底盘制造厂负责
附 录 A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
(参考件)
Al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推荐汽油机不大于60% ,柴油机不大于65
A2 转速比的选择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推荐不小于消防泵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的1.21倍。
即 :
附 录 B
联用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参考件)
s1 联用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BI规定。
联用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方法
.1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时间及可靠性试验方法按GB 7956第3.8条和3.9条的规定进
,其结果应符合表BI的规定。
消防泵流量和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
1 将联用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内 ,使吸深为3m (滤水器须完全沉没在水中)。在联
长有衬里水带连接,水枪的支数及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
用车出水口与水枪(或流量计)之间用5m
B2.2.2 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侧量,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量计测量 ,温度测量用
溢度计,泵的转速恻量用转速表。
62.2叫3 启动消防泵,调节泵的转速和出口阀门开启度 ,使泵的出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待运转稳
定后开始计时,连续运转30 m in,试验过程不得间断。其结果应符合表B1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震旦消防设备总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宝鸡消防器材总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