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 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