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国发[1981]160号
【发布日期】1981年10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28日
【所属类别】公安部

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十项标准

一、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

二、有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处处有人管。

三、有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干部,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有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有夜间住厂(仓)值勤备防的义务消防队,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到既能防火又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

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业,有专职消防队,做到自防自救。

五、有健全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巡逻,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以及火警、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制度。

六、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七、明确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需要采用自动报警、灭火等技术。

八、对新工人和广大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九、有防火档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做到切合实际,能够收到预期效果。

十、对消防工作定期总结评比,奖惩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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