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准备,提高灭火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卫国家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包括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通讯枢纽、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首脑机关、重要科研单位、历史文物建筑、图书馆、档案馆、陈列馆、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场所等。市、县消防总、支、大队和中队,必须明确本地区或责任区的各个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登记造册,不得遗漏或随意减少。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调整。
第三条 公安消防队对重点单位要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做到情况熟悉,灭火对策准确。消防中队的指挥员、班长和战士,要按照各自在灭火战斗中的职责分工,熟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情况,对于一般部位的情况也要进行了解。共内容包括:
(一)熟悉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的名称、数量、位置。
(二)熟悉重点单位的建筑状况:
1.重点单位的建筑总平面布局、主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位置;
2.重点部位的建筑特点、结构、高度、层数及面积;
3.重点部位的出入口(门、窗、天棚口、老虎窗等)、室内外楼梯和安全疏散梯、防火分隔物以及通风排烟设施;
4.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房及室内自动灭火装置等)。
(三)熟悉重点单位的道路、水源:
1.到达重点单位及其重点部位的最近行车路线和距离;
2.通向消防水源的道路;
3.给水管网的形式、管径和消火栓的位置、水压、流量,以及可供灭火使用的其他各种水源的数量、位置和供水能力。
(四)熟悉重点单位的生产、储存或其他方面的火灾危险性:
1.主要产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性质、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火灾危险性。
2.重要设备和贵重仪器的位置、数量;
3.储存或销售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质及存放方法;
4.重要档案资料、重点保护文物及其他珍贵物品的位置、数量;
5.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位置、数量;
6.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医院、旅馆、托儿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形成大面积火灾的有关情况。
(五)熟悉重点单位的灭火措施:
1.可能出现的起火点和燃烧范围,火势可能蔓延的方向和途径,以及可能使用的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备和其他消防器材;
2.出动消防车的种类、数量和到场停车的位置;
3.火情侦察特点、进攻路线、水(管)枪阵地、数量和型号,可能需要破拆的部位和方法;
4.可利用的水源、灭火剂、防护器材和设想的多种供水方法;
5.救人、灭火、保护或疏散重要物资的具体措施和注意事项;
6.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数和装备情况。
第四条 公安消防队对重点单位及其重点部位,均应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对规模较小的重点单位可制定灭火作战卡片。制定重点单位灭火作战计划(或卡片),要符合该单位(或部位)的实际,灭火对策要按照战术、技术的基本要求,要有针对性和应变的预案。灭火作战计划应采用本省、市、自治区消防总队统一规定的格式和图例符号。各种图表(如重点单位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战斗部署图以及建筑物的立体图或剖面图)都要准确清晰明了,文字说明简要确切,字迹要工整,内容要包括建筑、生产(储存)物资性质、道路、水源、火灾发展蔓延特点、力量部署、灭火措施、注意事项等等。
在制定灭火作战计划(或卡片)的过程中,记录该单位的有关情况、确定重点部位以及提出相应灭火措施,都要主动征求该单位有关领导、安全、保卫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与该单位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共同商议,明确各自的任务。各中队制定的灭火作战计划(或卡片)报支(大)队审批后,抄送有关单位和中队。
制定的灭火作战计划(或卡片)要妥善保管,便于消防队在灭火出动或实地演练时随车携带。责任区中队还应及时掌握重点单位及其重点部位的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对来火作战计划(或卡片)进行修改、补充以至重新制定。
第五条 公安消防队应对重点单位实地演练。每年一般不少于两次。实地演练的方案,应以灭火作战计划(或卡片)为基础,结合战术、技术训练、设置多种情况进行,以提高消防指战员的应变能力。必要时可实地出水或出泡沫,进行抢救人员和重要物品的模拟练习;并适当安排夜间演练。实地演练一般由责任区中队单独进行,或组织该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共同进行演练,两个以上中队参加的实地联合演练,由总、支、大队组织进行。点火演练,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部署备用力量,防止由于演练失误而造成灾害。
公安消防在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和演练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或在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疏散出入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该单位,并报告消防监督部门设法解决。有的重点单位或部位由于某种原因不宜消防队进行实地演练时,要与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协商,由消防队组织少数灭火指挥员和部分班长、通讯员、驾驶员进行实地察看,以利于掌握必要的情况和检验灭火作战计划的可行性。
第六条 公安消防队在重点单位进行调研、演练等灭火准备工作中,应遵守有关的制度、规定,尽量避免影响重点单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进行实地演练,目地要明确,讲究实效,保证安全,防止摆样子,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演练完毕,要进行讲评。
第七条 消防中队要定期检查对责任区重点单位灭火准备的情况;如果不能按期制定重点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卡片)和进行实地演练,或者发现重点单位灭火准备中存在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对所属中队重点单位灭火准备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每年应有计划地在几个重点单位组织较大规模的实地演练(有条件的应予录相)。及时进行总结讲评,以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战术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