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安发〔1995〕1050号文
【发布日期】1995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1日
【所属类别】交通部

港口输煤皮带机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输煤皮带运输设备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港口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皮带机械为主体的港口输煤专用装卸工艺设备,包括装船机、卸船机、堆料机、取料机、转接机、翻车机、卸车机等(以下统称皮带机)。

  第三条 本规定由港口生产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机关负责监督。

  第二章 防

  第四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管理、维修、使用档案。经常对皮带机进行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五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煤粉尘清除制度。对翻车机房、转接机房、皮带机廊道等重点部位经常清扫,防止煤尘积聚。

  第六条 翻车机房底层的电器设备、供电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并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 皮带机使用部门应建立皮带机巡视检查制度,确定重点区域和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皮带机巡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忠于职守,做好巡视检查记录。

  第九条 皮带机在运转过程中,巡视人员重点检查驱动部位、电器设备、托辊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有无摩擦异响。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条 皮带机停止运转后,巡视人员重点检查各转接机房内部、各皮带机沿线有无异常烟雾和气味,发现问题应查清具体部位、原因和程度,及时上报和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皮带机防尘罩必须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或进行阻燃处理。阻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防尘罩,必须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其阻燃性能要求氧指数不低于35,直观效果必须离火自熄。

  第十二条 皮带机廊道内等封闭场所的堆料机、取料机、装船机等的悬臂皮带及除铁器皮带,应采用阻燃型皮带。

  第十三条 皮带机设备附近、机房内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确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加强对现场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应变能力。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扑救,控制火势发展和蔓延。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五条 煤码头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严禁使用明火炉、电炉、电热器具。禁烟场所应设置明显禁烟标志。

  第十六条 煤码头区域内明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对皮带机进行明火作业,必须报经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部位的一般明火作业由安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明火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签发动火许可证;

  (二)符合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动火安全保证措施;

  (三)备齐消防器材;

  (四)设专人看火,作业完毕及时清理余火。

  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对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和避免重大火险隐患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港口公安机关、人员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