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号)的部署,各产煤省(区、市)认真落实并积极推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进行了跟踪调度汇总。现将2016年2月至4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4月底,全国26个产煤省(区、市)共排查矿井2718处,排查隐患6241条,整改4938条,整改率79.12%;责令局部停工停产227处,责令全矿停止生产104处,提请关闭3处,罚款417.7万元,下达执法文书2006份(见附件1)。按防治重点统计情况详见附件2。
隐患排查数量前十名省份依次为:内蒙古2127条、贵州1101条、安徽680条、河北408条、湖北317条、重庆315条、江西297条、山西233条、湖南213条、四川124条。
隐患整改率前十名省份依次为:吉林100%、甘肃100%、云南100%、江苏100%、内蒙古99.72%、安徽97.06%、贵州90.10%、青海88.24%、辽宁88.18%和新疆兵团87.50%。
二、典型做法
(一)细化目标任务。四川、贵州和新疆等地进一步细化分解了煤矿瓦斯、水、火防治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陕西省将防治重点内容从5个方面29款增加到7个方面46款;广西、重庆、江西等地增加了顶板管理内容,贵州增加了粉尘防治等内容;河北省印发了《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八必查”》,明确各产煤市工作组织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矿领导职责落实、教育培训、“三超”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瓦斯抽采、图纸资料等8方面内容;吉林、河南、四川等地重大灾害防治做到了“一地一策”、“一矿一案”。
(二)严格防治标准。山西省通过建立健全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体系,推动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福建省组织制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实施指南,加强重大灾害和隐患管控;北京市指导督促煤矿建立顶板监测管理系统,制定出台《北京市煤矿顶板管理五条规定》;安徽省实施停止开采区和暂缓开采区管理,明确灾害严重的四类停止开采区和六类暂缓开采区划定标准;河南省根据矿井灾害情况及治理水平,实施分类管理。
(三)加快淘汰退出。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地,针对灾害严重、治理难度大、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严重亏损煤矿,实施关闭或引导有序退出政策;江西省决定2016年全部关闭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江苏省2016年计划关闭9对高突矿井、水害严重矿井和基础薄弱、资源枯竭矿井。
(四)强化科技支撑。安徽省依托淮南瓦斯治理国家工程中心、国家煤矿水害防治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深化产学研联合,围绕煤矿瓦斯、水害防治的共性、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广西自治区右江矿务局公司聘请重庆煤炭科学研究院专家,解决了保群煤矿含油汽煤层顶板跨落引发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隐患的问题;吉林、河南等地采取专家会诊方式,深入分析重大灾害致灾因素,解决重大灾害防治突出问题;吉林、黑龙江等地推进煤矿企业开展系统优化和减矿、减面、减人等工作,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重大灾害隐患排查不细致、不扎实。如:山东、宁夏等省(区)报送的重大灾害防治情况统计数据均为零;陕西省排查39个矿井,报送排查出的隐患为零。
(二)矿井排查覆盖率较低。目前隐患排查矿井数量仅占全国矿井总数的28.06%,与全覆盖排查要求差距大。
(三)重大隐患整改率低。排查出的重大灾害隐患整改率79.12%,仍有1303条隐患未能整改。
(四)处罚力度小。全国隐患排查6241条,但仅下达2006条整改通知,罚款417.7万。
四、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全覆盖要求,督促煤矿企业主动自查、自改、自纠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实现闭环管理。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跟踪和定期督查,建立隐患分级管控、汇总建档和分级挂牌治理督办机制,对重大隐患要进行跟踪整改,直到销号。
(二)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列为执法重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煤矿,采取“双随机”、暗查暗访等方式开展执法,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或曝光。对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要倒查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挖掘和推广先进典型。对于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重点推广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