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6〕95号
【发布日期】2016-08-31
【生效日期】2016-08-31
【所属类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当前即将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为切实做好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产验收工作。夏季高温、雷雨季节结束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陆续恢复生产。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六不准”原则,切实做好复产验收工作。以下6类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企业;二是“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不足的企业;三是库存产品已经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企业;四是未使用自动装药机进行爆竹生产和带药插引的企业;五是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消除的企业;六是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企业。

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专项检查督查。9月份,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自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加强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达标建设、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实施等2016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以及复产验收的情况,自查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在10月份组织重点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交叉进行专项督查。

三、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监管执法。要结合生产经营旺季特点,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制度化、常态化地防范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日常摸排检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形成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遗留危险性废弃物排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关闭企业不留隐患。同时,加强对关闭退出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过期、注销、暂扣和责令停产停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严防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三是持续强化黑火药生产企业安全管控。严格落实重点危险作业远距离操作、人机隔离、联锁控制、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严格黑火药以销定产和流向管控。四是全面深入推进“三库四防”达标建设。严格许可准入把关,“三库”不达标企业在许可审查时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换证;切实强化“三库”日常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和超量储存行为。认真组织开展2016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导静电设施安全抽查检测,对抽检不合格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整改逾期不合格的,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四、持续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高压态势。要提高防范意识,强化防范措施,严防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死灰复燃。一是持续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每一起非法生产经营事故和案件,都要认真追查生产药物来源和产品购销渠道,彻查并捣毁非法生产经营经济链条。二是依法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宣传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示与震慑作用。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