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154号文公布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编号为GB2626-81。现将国家标准总局的批复和标准一并印发给你们。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防治粉尘危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防尘措施还很不得力,患矽(尘)肺病的人数在逐年增多,这是当前防尘工作中一个严重的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粉尘危害,制止矽(尘)肺病的发展,除在粉尘作业场所采取必要的工艺改革、湿式作业、通风除尘等措施外,还必须强调佩戴防尘口罩。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是一种有效地防止矽(尘)肺病的个人防护用品,近年来在科学研究和生产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已有二、三十个品种。但是由于我国过去一直没有防尘口罩的安全卫生标准,一些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口罩也大量进入市场。据统计,每年用于防尘的纱布口罩多达二亿个,折合平纹布一千八百六十万米。这种口罩对危害人体最大的五个微米以下的粉尘,阻尘效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其结果是国家花了钱,消耗了大量棉纱,却未能起到防止粉尘危害的作用。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的公布,对提高防尘口罩的质量和防止矽(尘)肺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贯彻执行这一标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保证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我局已委托冶金部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技术鉴定和发放许可证工作。技术鉴定细则也由该所公布。该所地址在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
二、凡生产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企业,应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其产品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三、各地经销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必须具有技术鉴定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否则不得销售。
四、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粉尘或石棉尘的作业场所,在采取整体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发给工人符合国家标准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或送风口罩。严禁发放和佩戴纱布口罩。
五、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各生产、经销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的单位,务必在正式实施之前,做完现有产品的技术鉴定和更换产品合格证的工作,以免发生产品脱销现象。
六、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执行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到期仍不按规定发放、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口罩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一:
国家标准总局批复“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国家标准给国家劳动总局函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你局以(81)劳总护字第21号文报批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2626-81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二: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GB2626-81
本标准适用于为预防尘肺等危害而佩戴的各种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以下简称口罩)。
一、口罩指标和材料要求
1.口罩基本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略)
2.部件材料和滤料就无毒、无害、无异味。与颜面接触的材料对皮肤无刺激作用。
3.金属耐腐蚀性:用0.05%盐酸溶液(重量比)浸泡24小时,将金属片取出用微温水洗净,待干燥后用目观察无腐蚀痕迹。
4.橡胶应符合表2要求。
表2(略)
5.塑料性能应符合表3要求。
表3(略)
二、测试方法
6.呼吸阻力:将口罩戴在标准头型上(以下简称头型),头型后部接补偿式微压机和孔口流量计。在流量为30升/分条件下,抽气所形成的负压值为吸气阻力,吹气所形成的正压值为呼气阻力。
7.阻尘率:以滤膜计重法测定。其方法是将口罩戴在头型上,头型内接粉尘采样器(A),与头型同一水平面接平行采样器(B)共同置于发尘柜内。柜中试验粉尘为滑石粉。要求柜中粉尘分散度小于5微米的占90%以上,其中小于2微米的占70%以上。在浓度45-75毫米/米3(偏差25%),流量30升/分的条件下,采样10分钟,依下式计算阻尘率。
B-A
(略)%=────×100
B
式中:A──头型内采样器测尘滤膜增重(毫克);
B──平行采样器测尘滤膜增重(毫克);
(略)──阻尘率。
8.死腔:将口罩戴在头型上,主体上开一小孔,注入经过100目标准筛选过的河沙(有阀口罩从阀孔注入),填满死腔后,测量倒出河沙的体积即为死腔容积(厘米3)。
9.视野:用视野计测定头型双眼视野和佩戴口罩后的双眼视野,得出戴口罩后妨碍下方视野的实际度数。
10.呼气阀气密性:将口罩呼气阀座固定在气密性测定装置上,抽气使抽压值达到200毫米水柱,以秒表观察压力恢复至零值的时间。
11.橡胶扯断力、扯断伸长率按GB528-76《橡胶扯断强度试验方法》规定,老化系数按HG4-845-76《橡胶热空气老化试验方法》,硬度按GB531-76《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进行。
三、产品检验规则
12.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鉴定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13.口罩产品由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每个产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以1,000~10,000为一批。
14.产品应逐个进行外观质量检查,要求配件吻合严密、牢固,表面光洁,色泽均匀协调,无飞边毛刺。
15.产品应按本标准第1条规定由生产厂方抽验,数量不少于产量的0.2%。如不合格,应再取双倍产品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者,则该批口罩即为不合格。
16.国家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有权直接对产品进行定期质量检验,每二年对产品颁发一次许可证。对于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提出警告或吊销许可证。
四、标志、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
17.在产品规定部位上,应标明制造厂名或商标。产品应根据类型,用木箱、纸箱(盒)和塑料袋等进行分级包装。
18.每箱包装应附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与技术鉴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其内容包括:
(1)制造厂名和商标;
(2)产品名称、类别、头型号、性能;
(3)产品数量、批号;
(4)制造日期;
(5)检验员代号;
(6)使用说明书。
19.贮存产品的库房温度应保持在0~35℃之间。
20.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禁止与酸、碱及其他有毒物品放在一起。产品应保持清洁,不受压、受热、受潮和阳光照射。
21.每批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在遵守本标准19、20条的条件下,制造厂保证不超过三年的贮存期内,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一章规定。超过三年贮存期的口罩,应复验取得合格证后才能销售。
22.本标准防尘口罩不适用于含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不足18%的地点。
23.选用本标准防尘口罩时,请参照表4。
表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