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80)交公路字2471号
【发布日期】1980-11-22
【生效日期】1980-11-22
【所属类别】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

(80)交公路字247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现随文颁发,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

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总 则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运网,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

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 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

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 安 全 服 务

第一条 车辆

1.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

2.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并加装链条或绳索,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

第二条 驾驶员

1.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出车前、途中、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直流供油和脱档滑行。

3.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礼貌行车。行车中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严禁酒后开车。

4.行经验桥、渡口、危险地段及加油时,应组织旅客下车,确保安全。

5.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车站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规定站点停靠,安全正点运行。

6.关心旅客,态度和蔼,在旅客遇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照顾。

7.凡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配合乘务员搞好行包清点、装卸、检查、交接工作;未配备乘务员的客车驾驶员,要负责搞好上述工作。

第三条 车站

1.车站设施要方便群众。必须以布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设置旅客留言牌、意见簿、公告栏以及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等。县以上车站要设立广播、问事及小件物品寄存处、电话、邮政信箱。

2.候车室要备有坐椅、时钟、设置班次牌,经常保持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开水供应及时,根据不同情况备有御寒或降温设施。

3.所有停靠点都要设置站牌及该线班次时刻表。

第四条 站务员、乘务员

1.站务员、乘务员要统一服装、路徽,佩戴服务证,衣帽整洁。

2.认真执行站务工作规程,接、发车辆时,要用信号指挥,保证安全、正点。

3.接待旅客热情,说话和气,服务周到。做好安全、卫生宣传工作,经常保持站容、车容整洁。对老、弱、病、残、孕、幼给予适当照顾。

4.严格执行载客限额规定,按定员售票。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苫盖严密,捆扎牢固。清点、交接要准确、迅速、有记录。

第五条 旅客

1.自觉维护站、车秩序,服从车站工作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财物,保持清洁,讲究卫生。

2.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对部分限运物品可按有关规定限额携带。

3.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4.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第二章 旅 客 运 输

第六条 营运方式

公路汽车客运可分为普通客运、直达客运、城乡公共客运、旅游客运及包车等不同营运方式。车型或营运方式不同时,可实行不同运价。

第七条 车票及其发售

1.车票分为普通车票、直达车票、公共汽车票、儿童票及残废军人票。

2.成人及身高超过一米三的儿童购买全票。儿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购买儿童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供给座位。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残废军人票,按全票的半价收费,享受全票待遇。

3.每一全票,可免费随带身高一米一以下的儿童一名(不供给座位),超过一名时应按超过人数购买儿童票。

4.病员旅客需要躺卧时,按实占座位购票。

5.凡新闻记者和防汛、防疫、抢险、救灾、侦缉案件、追捕犯人等时间性较强的紧急任务,持有证明者,可优先购票。

6.售票时间、地点和方法,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在人口集中地区、城镇设立售票所(亭),城乡公共汽车应随车售票。售票时间应根据需要尽量延长。售票方法应采取多窗口售票,预售车票、电话定票、上门送票、流动售票等多种方法。

第八条 乘车

1.旅客凭有效车票按指定日期、车次检票乘车,应一次完毕行程,下车时要验票。

2.酒醉或神经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但仍能危害他人安全及恶性传染病患者,均不予乘车。如已购票,可予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第九条 签证改乘

旅客不能按票面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签证改乘。签证后仍不能乘车者,按退票处理。

第十条 误乘和漏乘

1.旅客误乘,由发觉站指定车次免费送回原乘车站或衔接站签证改乘;如旅客愿在发觉站下车或在返回的中途站下车,退回原票价款,补收自愿乘车站至下车站的票价;旅客送回原乘车站后,要求退票时,免收退票手续费。

2.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旅客在车站或途中漏乘,应予签证改乘最近一次班车;如旅客有随带物品及行包遗留在车上时,经核实后,尽快通知前方站负责领取,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负责赔偿。

3.因旅客责任造成漏乘(包括中途漏乘),按开车后退票处理。特殊情况,经车站认可,可予签证改乘。遗留在车上的行包物品,车站应尽快通知前方站帮助查询,如有丢失,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遗失车票

1.旅客遗失车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在开车前向车站办理挂失手续,经查对属实且原票未退又无他人持票上车者,可由车站出据证明乘车。

途中遗失车票,确能取得足够证明者,可继续乘车。

2.旅客遗失车票另行购票后,在下车前又找到原票,经驾乘人员签证后其中一张可按开车前退票处理。

第十二条 补票

1.经查出旅客无票、持用无效车票或涂改车票乘车者,除补收自始发站起至到达站止的票价外,加罚车票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2.持用不符合减价或运价规定的车票乘车,经查出后除补收票价的差额外,加罚票价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3.旅客要求越站乘车,经同意后,应补收从原到达站至新到达站的票价。

第十三条 退票

1.旅客退票,须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三十分钟前办理,每张车票收退票手续费一角(票价一角以下不办理退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最迟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每张车票退票手续费三角(票价三角以下不办理退票);开车两小时后车票作废。运输部门责任的退票,免收退票手续费。

2.车上售出的客票不办理退票。在中途下车一般不能退票。但由于特殊原因,经当地车站认可或驾乘人员签字,可在就近车站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价,核收退票手续费三角。

第十四条 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

1.班车在发车站停开、延期或改变车型,应公告通知。旅客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旅客要求改乘他次班车,由车站签证改乘,改变车型应退补票价差额。

2.班车中途发生故障,车站应迅速派车接运,接运车型如有改变,票价差额概不退补。

3.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始发站应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票款;按改道里程售票后,如原线通车,班车仍按原路线行驶,应退补旅客票价差额,发车前由始发站办理,开车后由到达站办理;班车行至中途临时发生改线、绕道时,票价差额不再退补;如不能继续行驶,旅客愿意在停车点或返回途中停止施行,应退还原票价款,补收已乘区段票款;要求返回原乘车站时,免费送回,并退还全部票款;如愿在被阻地等候乘车,由站、车人员在车票上签证,凭以继续乘车。

4.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

5.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

6.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十五条 小件物品寄存

1.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

2.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易燃品、爆炸器、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有(无)价证券等不予寄存。

3.旅客遗失提取凭证,或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参照行包事故的规定办理。

4.寄存物品自寄存日起,逾期三个月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理(按第二十二条2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旅客遗失物品

站、车拾得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旅客发生急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处理

旅客在站、车上发生急病、意外伤害或死亡,站、车工作人员应迅速护送医院抢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车票和行包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旅客责任事故

1.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务,应照价赔偿。

2.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除应照价赔偿外,并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包车

1.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在包用过程中,每天累计停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计,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应该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延滞费以半小时为计收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及每次进餐半小时除外)。

2.计时包车:凡包用车辆不便计算里程者,按计时包车办理。计费时间,以车辆驶抵载客地点时起至包用完毕时止,起码计费时间为一小时,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由于承运方耽延的时间应予扣除。

3.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核付供车延误费。

4.由于包用单位的责任取消包车,或因包用单位需要从外站调来车辆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按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造成车辆延误,收取车辆停歇延滞费。

5.包车计费人数,按包用车辆的定员计费。儿童包车载客人数,可按定员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二十条 承运

1.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每一全票免费重量十公斤,每一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托运规定收费。

行李系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

2.旅客托运行包,要求包装完整,捆扎牢固,适宜装卸;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不可分割的可酌情处理。行包重一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浮行包,其计费重量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重量的三倍。

3 .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

4.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迄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

5.下列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

(2)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枝须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须戴好笼头。

(3)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以及其他须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

6.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

7.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

第二十一条 交付

1.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每天每件核收保管费一角。

2.行包凭行包票提取,如票遗失,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他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法交付的行包处理

1.行包自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询使物归原主,超过三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

2.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变更

1.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

2.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

第二十四条 行包事故的处理

1.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国营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1)行包内夹有第二十条5款所列物品,被公安、卫生部门查出处理的物品;

(2)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

(4)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

3.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

4.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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