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关于颁发《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80)交港监字780号
沿海各港务局、港务监督:
随着交通运输、外贸、旅游、港口生产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各港引航工作已不相适应。尤其近两年来,恶性引航事故不断发生,不但造成了人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而且有损于我国的政治声誉。
目前,各港引航队伍力量薄弱,技术条件落后,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引航安全得不到保证。
为了扭转上述情况,现将《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希各港立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引航工作搞好,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
1980年4月25日
海港引航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各港引航安全,以适应交通运输、旅游、外贸和港口生产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港引航工作是航海技术在港口水域内的具体运用,涉及到船舶操纵、航海引航、航行规章、气象潮汐以及现代化的导航仪器等多门学科。因此,对引航员的管理应参照交通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条 各港务监督设置引航科(处或组),在港务监督长的领导下,负责本港引航工作。
引航科(处或组)负责人应从优秀引航员中选拔。
第四条 港务监督长有责:
一、贯彻执行海港引航工作条例和有关引航工作的章则、法令,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港口发展需要(按引航艘次、泊位数、航程),向上级提出配备引航员的计划;
三、制定引航员的培养教育计划,组织领导引航员的考核、考试、转正、晋升及颁发证书等项工作;
四、组织对重大引航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研究,对有关人员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五、遇天气恶劣、富余水深很小或船舶装载大量一级危险货物等情况时,应亲自与引航科长研究安全引航的措施。
第五条 引航科长(处长或组长)有责:
一、在港务监督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引航工作,管理引航员和有关引航设备,并负责指派引航员执行日常引航任务;
二、组织实施海港引航工作条例及有关引航工作的章则、法令;
三、组织引航员的政治、业务、技术学习,并组织引航员晋级考试;
四、及时组织总结引航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经常深入现场并参加引航实践;
六、向港务监督长提出有关引航员的考核、任免、晋级、奖惩等方面的建议;
七、对重点船或特种船,以及客观条件复杂的引航任务,应事先组织研究引航方案和安全措施;
八、经常关心引航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求得及时解决。
第三章 引航员的任务、资历和等级
第六条 引航员的任务是:引领国际、国内船舶安全地进出港口和在港内移泊,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海上引航业务。因此,引航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熟练的船舶操纵技能,丰富的航海引航经验以及一定的航海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航道情况和有关章则、法令,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
第七条 引航员必须从航海大、中专院校驾驶系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担任过三年以上舰船的正式驾驶工作人员中择优选拔。
第八条 引航员分为一、二、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四个等级,其晋升标准如下:
一、一级引航员:担任二级引航员满四年并达到所在港规定的引航艘次,具有丰富的引航经验和全面的航海、业务理论知识,在担任二级引航员期间,未发生过重大海损事故,工作上有较大贡献,对培养引航员有特殊成绩,能针对本港引航工作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和切实可行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指导引航员工作。
符合上述标准并经本港船员考试委员会考试及格,经港务局干部部门同意,报交通部批准,授予一级引航员的技术职称,由部港务监督局发给一级引航员证书。
二、二级引航员:担任三级引航员满五年并达到规定的独立引航艘次,具备一定的引航经验,熟悉航海、船舶操纵的理论知识,熟知本港区航道和航路标志,能熟练掌握引航所需的英语,能承担各类船舶的引航任务,并能有效地指导助理引航员。
经过本港考试委员会考试及格,授予二级引航员的技术职称,由港务监督长签发二级引航员证书,并报交通部和港务局干部部门备案。
三、三级引航员:担任助理引航员连续跟船二至三年(从优秀驾驶人员中选拔的可不受此限),并达到所在港规定的实习引航艘次,已具备对一般船舶和在一般情况下独立引航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一般(指不低于近海船舶二副的水平)的航海理论和船舶操纵理论知识,能掌握引航所需的英语,并经本港考试委员会考试及格,由港务监督长发给三级引航员证书,并报交通部和港务局干部部门备案。
四、助理引航员:符合本章第七条的要求,经体检身体健康,政审合格,按干部报批手续任命后,由港务监督长发给助理引航员证书。
对由舰船驾驶人员中选拔的引航员,其学习和晋升的时限,规定引航艘次和引航等级,可根据其资历、经验、技术水平和原有技术职称,按照本条例精神相应缩短。
第四章 引航员的职责
第九条 根据港务监督长指示,对外国籍船舶和国内船舶的进出港口和移泊进行安全引航。
第十条 在执行引航任务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航行的章则、法令、港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等有关规定,保障船舶进出港和移泊的安全。
在能见度低和暴风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冒险引航。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或靠离泊位不能保障船舶安全时,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登轮纪律,保守国家机密,穿着规定制服,注意礼貌和风纪,态度大方,并注意新生被引船的船长。
第十二条 上船后,应主动向被引船船长了解船舶性能和装载情况,说明引航方案,并征求船长意见。
第十三条 为了引航和靠离泊位的安全,必须使用拖轮、带缆艇等辅助船舶,并正确指挥其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
一、航道或其它水域水深有变化;
二、有碍航行的障碍物;
三、助航标志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熄灭;
四、海难或海损,污染事故。
五、船舶违反港口法令、规定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执行引航任务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遇有不正常情况,除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外,应在工作完毕后,填报“引航海事报告”或“引航工作报告”。
第五章 引航的安全保证工作
第十六条 引航拖轮的密切配合是搞好引航安全的重要环节,引航员与引航拖轮必须协调一致。引航拖轮应听从引航员指挥,引航员应注意引航拖轮的安全,并应事先向引航拖轮交代操作方案,以保证引航安全。
第十七条 各港应在港务监督长的领导下,制定引航拖轮使用方法和协作配合规定,并建立定期协调关系制度。
第十八条 港务监督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有关本港航行靠泊的安全规定,如狭窄航道航行,操纵困难船舶进出港,施工船和起重船避让,码头装卸机械避让规定等。
二、规定本港引航区域,引航锚地,制定分段引航等办法,报交通部审批后施行。
第十九条 港务局有关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泊的泊位必须是有足够水深,码头护木完好,无水下障碍物的安全泊位,档位长度至少要有船舶总长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建立健全船舶靠离码头前的泊位清理制度,须在船舶告离计划时间前半小时,将泊位清理就绪,有碍船舶靠离的装卸机械、货物、设施、船舶,均应移至安全处所,码头上应有专职管理人员值勤,并正确显示泊位信号旗(灯),并备妥碰垫。
三、尊重引航员意见。引航员出于安全原因提出暂缓引航或加强安全措施等意见,应予采纳;特殊情况,生产急需,要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冒险引航。
第二十条 船舶申请引航应在24小时之前(上海、广州、黄埔的进口船舶应在48小时之前)向港务监督提出。外轮和远洋船通过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国轮由船方直接提出。被引航的船舶应认真执行海港引航条例、有关章则、法令及规定。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引航工作实行奖励制度。对于安全完成引航任务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配合好的引航拖轮、带缆人员),可授予荣誉称号,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安全引航工作差的单位,要进行批评和限期改进。对造成引航事故的直接、间接责任者,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各级领导者,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港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奖惩细则,报交通部批准后施行。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第八条所称的考试由所在港的船员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科目内容应包括:
船舶操纵理论与实距;
港口情况(包括航道、锚地、港池、码头等的具体位置、尺度、方位、水深、底质、碍航物、航标、陆标等);
潮汐和潮流;
气象;
章则、法令(包括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港章、海港引航工作规定、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航行、海事、信号等规定);
航海基础理论;
导航仪器;
英语等。
第二十五条 引航员每年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一次。其标准参照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