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状况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参建企业在掌握其工程安全质量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项目管控能力,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有效实现差别化监管,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9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构建自主自律竞争机制,实现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9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各工程参建主体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安全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上传至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及相关注册人员。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构建竞争机制、推动差别监管、实现闭合管理为目的,围绕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三个方面展开,并通过相应的评估指标予以体现。
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登录及使用方式》(见附件1)的要求,登录评估信息平台及时完成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授权。
第六条 施工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之后7日内将施工现场项目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每月根据工程进展实时上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评估指标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内将自评结果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应按照评估指标对其本市范围内全部在施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度内将企业评估报告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各集团、总公司应对承担的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部分其他在施工程(随机抽取工程数量不少于全部在施工程总数的25%)按照评估指标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度内将集团(总公司)评估报告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八条 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未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应按照评估指标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内将自评结果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当在分站月度自评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指标对其本市范围内全部分站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度内将企业评估报告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分站的月度自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施行。
第九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工程参建各方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开展项目自评及企业评估工作;参照评估指标对本辖区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抽取本辖区一定数量其他在施工程开展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将检查结果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抽取本市范围内一定数量的在施工程,对其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搭建评估信息平台并维护正常运行,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通报。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不及时开展自评的项目和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实施差别化监管。对连续两次未及时报送评估信息的,将约谈相关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告诫。
第十二条 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指出的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分值计算规则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分值计算及加减分规则》(见附件2)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的季度评估分值为所承担各项目部季度评估分值的平均值。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自评和企业季度评估得分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分值计算及加减分规则》(见附件2)的具体规定适当予以加分或减分。根据最终评估结果对项目参建各方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将与企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以及招投标工作实施联动。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企业,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不予推荐相关评优评奖;季度评估结果作为企业技术标评审的重要参考内容。
对企业评估得分前10名、项目参建各方评估得分前30名,注册人员评估得分前10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分别处于后10名、后20名和后10名的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上述评估对象两次以上(含两次)处于后5名,后10名和后5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该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登录及使用方式
2.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分值计算及加减分规则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
信息平台登录及使用方式
一、评估信息平台统一登录网址为:www.bjgccp.com,评估工作涉及各方主体登录方式为: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评估信息平台。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凭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发放的“企业口令码”或“身份认证锁”登录评估信息平台。企业账号管理人员登录后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配用户名和密码,项目负责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三)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均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测评平台。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账号管理人员登录后为分站负责人分配用户名和密码,分站负责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没有“企业智能IC卡”、“身份认证锁”或“企业口令码”的企业,凭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册用户名、密码后登录评估信息平台。
二、评估信息平台使用说明可登录www.bjgccp.com首页后自行下载。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
分值计算及加减分规则
一、评估分值计算公式及各类指标体系权重:
评估得分=质量管理类得分×权重+安全管理类得分×权重+文明施工类得分×权重
参建各方评估指标体系权重表
类别 | 建设 单位 | 监理 单位 | 施工 单位 | 检测 机构 | 预制 构件 企业 | 混凝土搅拌 企业 | |
指标体系 | 质量 管理类 | 0.5 | 0.5 | 0.4 | 1 | 1 | 1 |
安全 管理类 | 0.5 | 0.5 | 0.4 | / | / | / | |
文明 施工类 | / | / | 0.2 | / | / | / |
二、工程项目季度评估分值计算方式:
(一)在某一评估季度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抽取到某参建企业任何一项在施工程,则该企业不参与本季度评估排名。
(二)在某一评估季度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到某参建企业部分在施工程,则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在施工程项目季度评估分值计算方式如下: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到的工程项目得分:N = 0.55(0.5P+0.5Q)+ 0.45A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抽取到的工程项目得分:N = (0.5P+0.5Q)×R
其中,N为工程项目评估得分,P为项目自评分(三个月得分平均值),Q为企业对项目评分,A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评分(各次分数平均值)。P和Q没有值按零计算。
R=M/∑(0.5Pi+0.5Qi),M为参建单位所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的项目评估得分之和,∑(0.5Pi+0.5Qi)为参建单位所有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的项目自评分和企业自评分之和。
3.参建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在施工程项目的N值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加减分原则累加或核减后,得出上述项目最终季度评估得分。
参建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规模、技术难度以及安全质量日常管理情况等因素调整评估分数相同的工程项目排名顺序。
4.分属不同参建企业的工程项目最终季度评估分数相同时,按照企业R值的高低确定项目的排名顺序。
三、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未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评估分值计算方式:
(一)在某一评估季度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抽取到某企业,则该企业不参与本季度评估排名。
(二)在某一评估季度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取到某企业,则该企业季度评估分值计算方式为:N = 0.55Q+ 0.45A
其中,N为企业评估得分,Q为企业自评分(三个月得分平均值),A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评分(各次分数平均值)。Q没有值按零计算。
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及其分站点的评估分值计算参照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评估分值计算方式执行。
四、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以及所属企业,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混凝土搅拌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信息报送、项目自评以及企业评估的,其最终评估得分均以零分计算。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如下计分标准对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参建企业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均在该项目或参建企业季度内评估得分的基础上累加或核减。
(一)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加分标准
1.按要求开展月自评并及时上传和更新信息且内容准确完整,加1分。
2.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次加0.1分,总计不超过1分。
(二)对参建企业的加分标准
1.按要求每季度对所属全部工程项目完成至少一次自评,每个工程项目加0.05分,总计不超过2分。
2.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质量工作会议或业务培训,每次加0.1分,总计不超过1分。
(三)对项目参建各方的减分标准
1.未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工程项目开展评估工作,每次扣1分,总计不超过5分。
2.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的项目该季度的评估分值为零分。
3.项目自评分值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季度评估分值10%(含)、20%(含)、30%(含)的,分别扣除5分、10分、15分。
(四)对参建企业的减分标准
1.未及时完成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授权,发现一例扣1分。
2.对工程项目的季度评估分值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的该项目部季度内评估分值10%(含)、20%(含)、30%(含)的,发现一例即分别扣除1分、3分、5分。
3.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参建企业该季度的评估分值为零分。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记分规则第五条第(一)、(三)款对检测机构、预制构件企业、未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均在该企业季度内评估得分的基础上累加或核减。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记分规则第五条对设分站的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加减分。加减分均在该分站或企业季度内评估得分的基础上累加或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