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文号】〖78〗市劳保字第139号
【发布日期】1971-10-01
【生效日期】1971-10-01
【所属类别】国家劳动总局

北京市关于改变保健食品制度执行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从事有害作业的职业,按照国家"七部门联合通知"的原则被批准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后,其具体发给办法,一九七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市京革计劳字第05号通知中规定:凡符合规定享受范围内的人员应是每天工作四小时以上,每月工作二十天以上者,才能享受.最近,不少单位反映,随着工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这个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而且比"七部门联合通知"规定的实物标准折价偏低.为了更好地保护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经请示市计委批准,对05号通知中的部分规定修改如下:
1.将目前每月工作二十天以上才能享受全月保健食品的办法,改为按实际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作日数享受.凡被批准享受保健食品的人员,实际接触有害作业一天(工作四小时以上可按一天)按0.20元的标准计算.享受季节高温保健的(暑季三个月)也同样按此标准.
2.凡被批准享受保健食品的人员,每月实际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作日数达到二十天以上时(包括二十天),粮油管理部门及副食品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月标准供应实物(油、糖、肉等);工作日数不足二十天者,由单位累计这些人的当月工作日数,每二十五天按一人一个月的标准折合,供给实物(余数忽略不计).
3.重申国家关于保健食品应加工为熟食,按日发给职工在厂内食用的规定,企业应加强管理,在食堂建立保健菜制度.已将保健食品发给职工个人的,应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予以纠正.
4.企业财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开支应进行监督,凭市劳动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三联单支付;超出批准人数时,需进行核实.凡未经市劳动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开支,应停止支付(保留一九六三年标准的不在此例).
5.粮油副食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人数,超出批准人数时,需经企业申明理由,方可发给实物.
6.本通知自十月一日起执行,市京革计劳字第05号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部分,按本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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