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救捞事业的管理,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内外救助打捞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统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难救助打捞收费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轮救助打捞收费内部规定(试行)》。
该收费办法对内是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国内物价应稳定,可调可不调的尽量不调,实在不合理的价格可进行适当调整的指示精神,统一收费标准;对外轮的收费,是参照国际价格水平,作适当调整。
现将上述办法和规定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试行,不对外公布。望认真贯彻执行"救捞并举,以救为主"的方针,在做好紧急抢救工作,以确保我国海运安全,对外维护我国主权和声誉的前提下,合理地作好费收工作,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反映。
本办法和规定自1977的5月1日起试行,以前各局所执行的收费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难救助打捞收费办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轮救助打捞收费内部规定(试行)》
1977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难救助打捞收费办法(试行)
根据现行的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国内有关单位委托的救助、打捞、清除水下障碍、拖航、水下工程或其它任务,租用的船舶、浮筒、机具、设备和要求提供的劳务,均按本办法计收费用。
第二条 执行下列任务免收费用:
1.搜寻和救助遇难人员;
2.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
3.经交通部批准的免收任务。
第三条 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承付全部救捞费用的,可酌情减收,但必须具有县一级机关证明。当救捞费用超过捞获财物总值的30%时,才能申请减收。减收额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受自然条件影响暂时撤离工地避风等待,其等待期间的人工、船舶、机具设备的费用按规定费率减半计收。拖轮按停泊费计收。
第五条 各单位协同参加国内船舶救助、打捞工程时,救捞费用由参加单位各自收取。由救捞局租用的船舶、机具设备等,救捞局按租用合同支付费用。
第六条 对正常航行的船舶要求出动救助船舶接送伤病员时,参照规定费率的酌情计收费用。
第七条 凡未列入本办法费率表的项目,各救捞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交通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77年5月1日执行。
附:救助打捞费率表
计费说明
一、救捞船舶
1.救助拖轮以马力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开出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泊地,至使用完毕时止,使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燃料费。
2.自航救捞船以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准备启航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但不包括航行燃料费。
3.救捞工程驳以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施工准备工作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未包括人工费。
4.救助快艇、交通船以艘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计费起迄时间同救助拖轮,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和燃料费。
5.机动工作艇以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起迄时间同救助拖轮,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已包括燃料费。
6.运输船以吨天为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开出时起至任务完毕返顺原泊地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和燃料费。
7.上述船舶配备的救捞机械、设备所耗用的燃材料另行计费。
8.除船上固定设备(指并入船舶造价者)外,其他一切因工程需要临时调迁上船的机具、设备均按规定费率另行计费。
二、打捞浮筒
打捞浮筒以只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拖离停泊地之时起至返回原泊地之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不包括浮筒钢丝,充气胶管等附属工具。
三、救捞机械、设备、配套工具、材料
1.救捞机械、设备、配套工具按不同种类分别以台天、套天等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投入工程(或租用)之时起至工程结束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
2.各种类型机具、设备费率和不包括人工、燃料、电力以及直接用于施工的材料,上述人工、燃料、电力及材料等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量按规定费率与人格另行计费。
3.在施工中,由于被救方的原因造成救助方机具、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损坏和丢失,可按其新旧程度酌收损失费。
四、人工费
人工费以工日为计费单位,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工作不足4小时按半工日计,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一工日计算,通宵工作,以此类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轮救助打捞收费内部规定(试行)
第一条 凡外国籍船舶或外国有关单位委托的救助、打捞、拖航、水下工程或其他任务,租用的船舶、浮筒、机具、设备和要求提供的劳务等,均按本规定计收费用。
第二条 对外轮的救助、打捞和拖航的费用按下列办法确定:
1.属于雇佣性质的救助,根据实际提供的船舶、机具、设备或劳务,按本规定中的费率计收;
2.属于签订承包打捞、拖航或其他业务合同的,其费用由双方议定:
3.属于签订"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的,应参照国际惯例,按救助效果、被
救财物价值、救助人的劳绩和所冒风险等确定救助费用,对外提供的帐单,须报部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各单位协同参加外轮救助、打捞工程时,以海滩救助打捞公司名义统一对外计收救捞费用,其处理办法:
1.由救捞局租用的船舶、机具、设备等,无论救捞有无效果,均由救捞局按租用合同支付费用;
2.与救捞局协同救助打捞(不包括救生)的单位,待救捞局收到被救方付给的全部费用后,按协作方的费率标准开具的帐单由救捞局支付费用,如救捞费用不能按原帐单收足时,其减少部分均按比例分担。当救助无效果时,协作方中的各国营单位可在本单位的营业外费用支出,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可适当补贴。
第四条 被救的外轮(货物)在离去(处理)前,须付清救捞费用或提供足够担保(现金担保或中国银行保兑的银行担保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担保)。在没有提供担保以前,除经上级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该船离去。
第五条 对被救捞的外轮收费遇有争议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实在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请中国港务管理机关裁定,或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对正常航行的船舶要求出动救助船舶接送伤病员时,参照本规定中的费率的情收费。
第七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中外合营公司所属船舶和由外国保险公司承保和分保的中国船舶。
第八条 援外救捞工程,按本规定中的费率计费。
第九条 凡未列入本规定费率表的项目,各救捞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交通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兑换率结算。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77年5月1日起试行。
附:
救助打捞费率表(略)
救助打捞费率表(略)
计费说明
一、救捞船舶
1.救助拖轮以马力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开出时起至返回原停泊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停泊地者到使用完毕时止。使用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和燃料费。
2.自航救捞船以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准备启航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不足4小时按关天计算。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但不包括航行时间燃料费。
3.救捞工程驳以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施工准备工作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未包括人工费。
4.救助快艇、交通船以艘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起时间同救助拖轮。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和燃料费。
5.机动工作艇以艘天为计费单位,计费起迄时间同救助拖轮,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已包括燃料费,但不包括人工费。
6.运输船以吨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停泊地开出时起至任务完毕返回原泊地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此费率已包括基本船员的人工费和燃料费。
7.上述船舶中配备的救捞机械设备所耗用的燃材料另行计费。
8.除船上固定设备(指并入船舶造价者)外,其他一切因工程需要临时调迁上船的机具设备按规定费率另行计费。
二、打捞浮筒
打捞浮筒以只天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拖离停泊地时起至返回原泊地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费。此费率不包括浮筒、钢丝、充气胶管等附属工具。
三、救捞机械设备、配套工具、材料
1.救捞机械设备、配套工具按不同种类分别以台天、套天等为计费单位,计费时间自投入工程(或租用)之时起至工程结束时止,按日历天计费,不足1天按1天计算。
2.各种类型机具设备费率均不包括人工、燃料、电力以及直接用于施工的材料,上述人工、燃料、电力及材料等费用,以实际发生数量按规定费率与价格另行计费。
3.属于雇佣性质的工作,在施工中由于被救方的原因造成救助方损坏和丢失机具、设备及主要材料,可按新旧程度,酌收损失费。
四、人工费
人工费每工日按8小时计算,工作不足4小时者按半工日计算,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者按一工日计算,以此类推。节、假日及夜间(17:00至翌日08:00)作业按原费率另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