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湘建建〔2019〕245号
【发布日期】2019-12-26
【所属类别】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责任人

实行行政首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对工作负全面责任,机构内其它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和责任。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A角、B角相互监督。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2、《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公安部80号令)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4、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

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内容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如建设单位系个人的,在盖章处签名即可,建设单位系单位的应填写法定名称;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令第106号令属于消防验收备案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制作并送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验收意见进行审定。同意验收意见的,签发相应法律文书;不同意验收意见的,应与验收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五)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www.hn119.gov.cn)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即时

六、监督检查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二)法制部门的执法质量检查;

(三)接受同级和上级纪委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消防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2、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收受社会单位任何形式贿赂的;

4、有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违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许可,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2、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3、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4、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5、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6、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7、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追究形式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4、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5、停止执行职务;

6、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审查阶段

受外界因素干扰,承办人员不认真进行验收,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核实等。

(二)决定阶段

受外界因素干扰,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以及延期下达文书等。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和社会群众监督;

(二)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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