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3〕305号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5日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5日
【所属类别】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 影响监测工作方案

国卫办疾控函〔2013〕305号

2013年度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地方项目支持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和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为做好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和《2013年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5日

一、监测目的

为揭示空气污染(雾霾)对人群健康影响特征及变化趋势,以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保护群众健康,计划通过3-5年的时间,建立覆盖全国的空气污染(雾霾)健康影响监测网络。2013年,组织开展空气污染(雾霾)特征污染物及人群健康影响监测,掌握不同地区PM2.5污染特征及成分差异,了解不同地区空气污染健康影响状况。

二、监测范围和条件

(一)监测范围。在空气污染(雾霾)高发的16个省(直辖市)选择部分城市开展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每个城市在空气污染相对重的区域和污染相对轻的区域各1个社区设立监测点。另外,选择6个省(直辖市)的农村地区各1个乡镇设立监测点。

(二)选择监测地区的基本条件。

1.监测城市必备条件:已经建立较完善的居民死因、常见慢性病、重点传染病、恶性肿瘤发病等登记系统;已设立常规的国控(或省控、市控)环境监测点;能够与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并获取相关的环境、气象监测资料;参与监测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和基本的测试仪器设备。

2.监测点(社区/乡镇)选择条件:已设立常规的国控(或省控、市控)环境监测站;已建立完善的居民死因/常见慢病登记系统;常住居民不少于1万人;有社区/乡镇医院或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全国疾病监测系统(DSP)的乡镇。

三、监测内容

(一)资料收集。

1. 环保、气象资料收集:收集2013年全年城市所有国控(省控或市控)环境监测点每日的大气监测资料,包括:SO2、NO2、PM10、CO、O3、PM2.5。收集2013年全年城市每日的温度、相对湿度、气压等气象指标的最大、最小及平均值资料,以及日降水量、风速、风玫瑰图等资料。

2.死因监测:收集2013年全年城市死因个案数据,包括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根本死因编码、死亡地点、家庭住址、地址编码等。

3.医院门诊资料收集:监测点所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收集所有日门诊量。城市监测点选择一家三甲综合医院和一家儿童医院,农村监测点选择1家区/县级综合医院,收集分病种日门诊量及日门诊总量。

4.急救中心接诊资料收集:收集全市或辖区范围内急救中心(120或999)个案接诊及处置情况信息,包括性别、年龄、接诊时间、家庭住址、接诊时的主要症状及初步诊断等。

(二)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的雾霾特征污染物监测和成分分析。从2013年10月开始至2013年12月每月在各监测点进行空气PM2.5采样,每次连续采样7天,采样时间为24小时,遇到雾霾每天连续采样,监测PM2.5质量浓度,并分析PM2.5中重金属和类金属元素、多环芳烃、阴阳离子等的含量。

(三)小学生健康影响调查。每个监测点选择1-2所小学于2013年12月开展小学生健康影响调查。具体内容为采用自愿的原则随机选择3-5年级小学生600名进行健康影响问卷调查,其中300名开展肺功能及唾液溶菌酶测试。

(四)人群出行模式调查。每个监测点随机选择社区/乡镇400户家庭开展出行模式调查。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落实配套经费,制订实施方案、开展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及总结。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完成项目工作报告。

(二)质量控制。一)告----遵循科学、随机的原则,严格按照要求确定监测范围和对象。调查人员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并经过统一培训。参加监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严格筛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检测人员、检测方法、设备和标准物质、空气污染物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实验室成分分析、健康问卷调查、数据的录入、统计分析等全过程质量控制。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抽样复核,对监测数据逐级审核。

(三)数据录入上报和审核。监测信息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空气污染与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录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各地于2014年2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监测工作报告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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