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GA 93 -2004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2004-10-01
【所属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防火门闭门器

前 言

本标准第 6  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A93-1995《防火门用闭门器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 GA93-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不允许有定位装置的防火门闭门器(1995 年版的 6.5;本版的第 1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增加了防火门闭门器分类、规格(见第 4 章);

——增加了防火门闭门器标记(见第 5 章);

——增加了防火门闭门器的常规性能(见 6.1);

——增加了防火门闭门器使用寿命及使用寿命试验后的性能(见 6.2);

——修改了防火门闭门器高温下的开启力矩(1995 年版的 6.2;本版的 6.3.1);

——修改了防火门闭门器高温下的最大关闭时间(1995 年版的 6.3;本版的 6.3.2);

——修改了防火门闭门器高温下的最小关闭时间(1995 年版的 6.3;本版的 6.3.3);

——修改了防火门闭门器高温下的关闭力矩(1995 年版的 6.2;本版的 6.3.4)。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瑞安市瑞迪五金门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慧、吴海江、白淑英、冯玉成、张君娜。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 1 月 17 日。

GA 93-2004防火门闭门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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