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渝卫法监[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10-31
【生效日期】2005-10-31
【所属类别】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市职业病报告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精神,鉴于我市具有健全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体系,以及目前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着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受理及其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的职能等,经我局研究决定,由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我市行政区域的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负责全市职业病报告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业病报告格式,及时将诊断的职业病向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于当年的10月25日前将我市年度职业病诊断情况汇总后,同时报送重庆市卫生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三、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对年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同级卫生局,同时报送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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