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卫生监督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见附件1)和《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赣编办发[2006]1号)(见附件2)要求,现就认真履行调整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我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明确各自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尽快理顺工作关系,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调整后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制度上保障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落实。要积极争取政府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支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职能调整后,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要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建立部门之间情况互相通报制度,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当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部门予以查处。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协助政府依法制定并实施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提高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二是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三是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四是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分地区、分行业、抓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措施,建立健全健康档案,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五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医学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调查处理应急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当地职业卫生监管的实际情况,做好与卫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并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重点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了解和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二是要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将达到职业卫生标准作为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三是要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安全审查与竣工验收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四是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监督用人单位制定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落实职业卫生安全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示、警示标识使用等措施,促使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改善职工工作环境;五是要切实做好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和依法行政处罚。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矿安监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