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宁安监字〔2006〕81号
【发布日期】2006-5-17
【生效日期】2006-5-17
【所属类别】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2006年南京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将在年底前对各地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2006年南京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05年,各级安监、卫生和有关部门在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贯彻省安委会《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要求,2006年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职业病发病率有所上升,引发了各种矛盾,造成了潜在的巨大经济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模式、劳动用工制度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企业在涉及有毒有害、粉尘污染等劳动作业中,防治措施不力,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业主赚取高额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对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势在必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对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到对关爱生命的高度来认识。

  二、认真做好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负责人必须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必须承担起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规范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管理秩序,建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三、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整治重点

  安全、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要将化工、冶金、建材、矿山、轻工(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高毒物品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性建设项目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酿成危害事故。

  四、作业场所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整治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抓好源头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的规范和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特别是对使用高毒物品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对去年以来未进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求企业在进行现状验收的基础上,补办“三同时”手续。

  (二)要在去年普查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充实、更新高毒物品职业危害资料台账,摸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的应有数,年底前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使用高毒物品企业的基本台帐,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系统。

  (三)要加强对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高毒物品危害申报、合法机构检测报告;

  2、作业使用的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合格情况;

  3、作业场所各类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及符合性情况;

  4、作业场所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管理监督控制情况;

  5、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作业人员的佩戴使用情况;

  6、作业场所工艺规程的执行和职业危害隐患的监督情况;

  7、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的建档管理情况;

  8、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工伤社会保险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高毒物品企业的应有数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对高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可能发生职业危害情况种类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研究协调辖区内职业危害救治机构的布局分工,探索预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中,应充分考虑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七)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具备基本防护条件的,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赔偿。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整治工作的职责

  作业场所高毒物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安监、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会要发挥监督职能。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尤其是要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作为重点,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对职业危害自我防范的能力。

  安监和卫生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给予处罚;要加强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现场检测工作,为我市的职业危害数据库工作打下基础。同时按分工,安监部门主要做好职业危害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执法,卫生部门主要做好职业病救治工作,并做好职业危害救治机构的布局分工工作。

  工会要加强群众监督工作,继续推广作业场所“一法三卡”,对群众关于职业危害方面的举报信息,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各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形成全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六、对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活动的计划安排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需要认真重视、坚决落实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以下要求,安排好活动:

  (一)6月份,我市安全生产系统召开一次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邀请专家对安监系统相关人员进一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中做的好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提出深化整治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完善防治职业危害工作的制度和管理的有效性。

  (二)10月份前,各级安监局和有关部门要排出计划,对本辖区涉及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的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

  (三)11月份,结合年终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由市局带队组织一次对各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和困难的工作,希望各部门严密配合,协调合作,确保今年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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