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认为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存在心脏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特酚伪麻片和特洛伪麻胶囊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 通用名称 | 生产企业 | 批准文号 |
1 | 特酚伪麻片 | 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 国药准字H10940182 |
2 | 特洛伪麻胶囊 | 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 国药准字H199900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