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24号
【发布日期】2004-4-13
【生效日期】2004-4-13
【所属类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加强全省消防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加强消防工作,预防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维护我省社会稳定、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发展规划,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及时组织制定、批准地方性消防规章。

  (三)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深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五)统一组织特大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明确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部门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一)计划部门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城市(县、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实施,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五)广电部门要组织媒体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开展公益性消防知识宣传。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消防事业发展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省内外多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落实消防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工作中,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要成立由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公安局长(分局长)、消防局长(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建、电业、电信、卫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专、兼职消防服务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二)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合同制、企业制、志愿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力量。

  (四)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要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整改难度较大的,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对单位处以停产停业的请示,各级政府应及时做出意见明确的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或出现的问题。

  (五)要督促承办大型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集会、灯会等活动的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建设,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七)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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