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01-2003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00]124号),明确了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基本任务。三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有较大改善,但欠帐仍然突出,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严重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部分县、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不能适应正常灭火值勤备战的需要,抢险救援所需的车辆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无线通讯组网建设以及市政消火栓建设都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能力,现就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落后,是导致城市重、特大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欠帐问题,已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县、区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对党、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召集计划、财政、建设、公安、规划、市政、通信等部门进行专门研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解决好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将包括消防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今后,凡因工作不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一次检查,要下决心采取有力措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提出今后一段时期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各县、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管领导要具体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必须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消防建设投资,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纳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及时到位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好消防投入,建设和改造城市供水设施必须按间距120米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建设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力争逐年有所增加。保险、电信部门应进一步支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今后新、扩、改建城市及开发区、住宅小区建设,必须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督办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到位,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