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和浙江省海宁市土庙分别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为汲取教训,积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
为汲取吉林、浙江“2.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2月17日公安部全国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消防安全,市政府决定自2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汲取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贯彻国务院“2.16”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公安部全国春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督导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李文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存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石余任副组长,市消防支队、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的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国平兼任。办公地点在市消防支队,联系电话:8613091、8613092
三、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的范围
1.商场、市场、集贸市场;
2.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宾馆、桑拿洗浴场所;
3.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
4.网吧、游艺厅。
(二)整治的内容
1.开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封堵或占用现象;安全出口是否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给水及固定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及设备的安装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自动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
4.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和责任制是否落实;灭火和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组织演练;
6.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常识是否具备,是否达到“四懂、四会”。
四、整治的步骤和措施
(一)隐患排查阶段(2月20日至3月31日)。由公安机关牵头,组织消防、工商、文化、卫生等部门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其当场整改并督导整改完毕;对于无法当场整改的,要督导隐患单位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无法当场整改的要责令停业整改;对消防设施不健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检查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隐患的性质和部门的职能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各部门在开展检查的同时,要做好本系统的隐患自查工作。使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隐蔽的部位或场所进行严格细致的自查,避免出现检查死角,防止遗患成灾。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要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内容和期限,认真进行整改。要将整改责任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人。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死看死守,确保不发生问题。同时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隐患排查阶段确定的隐患整改内容和期限,对隐患单位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逐一进行检查,督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应急疏散预案。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对已责令停业整改但拒不停业的单位,工商、文化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依法追究单位法人的责任。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地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处理专项整治中遗留的问题,并进行总结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要牢固树立漠视安全就等于损害群众的利益的观念,增强消防工作的敏感性,增强隐患排查的严肃性,增强整改工作的紧迫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层层落实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协调配合,实现群防群控。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整治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开展整治,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要跟踪问效,巩固整治成果。各职能部门针对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做到跟踪问效,及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严格按照确定的治理措施,依法整治,隐患得不到整改绝不放过。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不使火灾隐患的整改出现反复。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