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烟台市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可以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或消防巡查队,志愿消防队员或消防巡查队员在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区(市)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之外的其它单位和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社区内设有治安亭的,应在治安亭内设有消防器材箱,箱内配置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
(一)制订消防工作计划,研究、组织、督促、协调检查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活动;
(三)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包括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在居民楼道内设置消防警示牌等,以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每半年对辖区内的个体营业户和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练;组织开展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每年冬春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在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生放假期间,应当加强对辖区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向群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定期组织群众到消防站参观,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设置宣传栏或宣传刊版,张贴、悬挂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八)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年度考核,健全并落实奖惩制度;
(九)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在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
(一)负责辖区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二)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三)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履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时应当做到:
(一)加强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专业培训;
(三)指导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四)配合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比考核;
(五)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理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查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纪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发现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公安消防机构解决。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业务档案,内容包括:
(一)社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档案;
(八)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九)其它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二)消防巡查档案;
(三)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四)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五)其它有关档案。
第十七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作为年度检查、考核、评比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
第十八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