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防火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办发电[2003]121号)精神,切实过细地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扬州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扬州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近期国内重特大火灾事故出现多发、频发苗头,继11月3日湖南衡阳发生特大火灾,我省淮安、镇江两市11月8日连续发生两起重大火灾事故。针对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今冬明春防火及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办发电[2003]121号),为切实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特别是今冬明春防火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将开展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建设“平安扬州”的高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彻底排查各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整改,扎扎实实地做好今冬明春防火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全市的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由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桑光裕任组长,市公安、经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技监、工会、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商贸、旅游、教育等部门和扬州大学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在市消防支队设消防安全大检查指导办公室,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赵红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经贸、安监、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商贸、旅游等主管部门和扬州大学分别成立大检查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大检查的部署、指导和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检查内容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是:
①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沐浴休闲场所,学校宿舍、幼儿园,医院病房,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宿舍,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等;
②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所有建筑;
③商住楼及经营性、生产性“三合一”(生产经营、仓库、人员住宿同在一幢建筑内)场所。
检查的重点是:今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中尚未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员工集体宿舍,单位、场所内疏散设施设置和管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问题。
四、检查分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分行业检查,组织各乡镇(街办)居委会会同派出所检查,消防部门组织夜间突击检查。
市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和系统内市直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中重点行业和单位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参加,具体分工是:市经贸委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市安监局负责对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市文化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市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的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市场、超市的检查,市商贸局负责对沐浴休闲场所的检查,市旅游局负责对宾馆、饭店的检查,市教育局负责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扬州大学负责对其各个校区的检查。
市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大检查从现在起至年底,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联合执法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11月20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大检查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市经贸、安监、文化、卫生、民政、广电、工商、旅游、教育等部门和扬州大学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消防安全大检查方案并进行部署。
(二)自查整改(11月30日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大检查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通过检查整改,坚决清除影响疏散逃生的铁栅栏(含窗),拆除小区消防通道上的隔离障碍物,疏散设施完好符合要求,疏散门安装推闩,确保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清理经营性场所违反规定住人的问题;对违章建筑实施停产停业整改;规范电气线路、电器设备使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和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老化及对电器消防安全没有把握的单位必须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必须完好有效;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员工能掌握疏散、逃生自救要求,并会操作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各地、各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向行业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市直重点行业和单位同时向牵头部门书面报告。
(三)检查验收(12月1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牵头检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相关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并填写《消防安全大检查记录表》。检查要不留死角,特别是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日常监督管理中“不放心”的单位,要仔细过堂。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申报或普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要逐一登记,切实掌握有关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建立相应的台帐。
(四)联合执法(12月30日前)。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类场所进行抽查,该关的要关,该停的要停,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吊销相关证照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物,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层层开展督办,需要市级督办的可上报挂牌督办,确保检查整改和联合执法落到实处。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整改隐患不力的单位或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六、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牵头部门必须按照大检查工作步骤向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各阶段大检查情况,11月20日前报告动员部署情况,11月30日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12月15日前报告检查验收情况,2004年1月5日前报告联合执法情况及大检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