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作者:安全健康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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