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保护

 

流域保护立法为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后出台的《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两部流域专门立法,将党中央的治水之策上升为法律,推动流域良法善治。这既是我国在流域治理方面智慧的结晶,也反映了江河治理在观念、策略、制度等方面发生全要素转变,标志着流域治理与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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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保护法》之前,法律层面适用长江保护的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涉水四法”;在行政法规层面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在部门规章层面有《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等,但这些立法的体系性、整体性、协同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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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是一个独特而完整的复杂系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产业规模巨大、城市体系完整,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流域特殊性问题突出,亟需一部流域性专门法律,统筹考虑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以及不同地区、行业、部门的各种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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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全健康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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